案件Legal cases
案情介绍:
原告在被告承揽的业务地上班,从事园区及地库生活垃圾清运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6400元。原告在实际工作中,每月工作30天、每天工作8小时,实发工资6400元。原告于2021年7月8日单方终止了劳动关系,于2021年8月3日补签离职申请。原告于2021年8月19日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裁决驳回原告的全部仲裁请求,原告不服,故向人民法院起诉。
办理结果:
本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后,经过深入研究,确定案件整体思路,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首先,原告从事的垃圾清运工作,是履行《垃圾清运承揽处理合同》项下的委托事务;其次,原告接受承揽人张某的工作安排及管理,并由张某发放劳务费;第三,虽然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工资记录表、员工离职表,但该表格的出现是在原告与承揽人张某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后,其重点在于表明原告提供劳务的报酬已全部发放;第四,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即有无人身隶属性。最后,法院采纳了本所律师的意见,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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