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旨在法规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断的任何成果,亦不作为对读者提供的任何建议或提供建议的任何基础。作者在此明确声明不对任何依据本文采取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2021-10-22在天津静海区王某驾驶机动车与骑电动自行车的郝某相碰,交通队认定王某肇事逃逸,2022-5-16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取保候审,2022-7-27被静海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2-9-5天津静海区法院一审判决王某构成肇事逃逸,需要赔偿130多万元。
天津静海区法院一审判决,王某构成肇事逃逸,委托人王某“离开”是否构成肇事逃逸存在争议。如果二审判定王某并非肇事逃逸,则130多万的赔偿,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进行赔偿。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行为必须齐备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这是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的基础条件;
(2)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这是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主观条件。逃避法律追究,包括逃避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追究。实践中,行为人如果没有正当的理由离开事故现场(包括但不限定于事故现场),应当认定行为人具有逃逸法律追究之主观目的;
(3)客观上有逃离的行为,且逃离行为可能影响到对被害人的救助、导致事故损失的扩大、妨害民警对事故的查处。如果行为人的“逃离”没有影响其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之法定义务的履行,则不应认定其“逃离”行为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
通过锟涵律所袁志峰律师团队商讨研判,就一审存在的问题进行进一步分析,认为一审法院事实认识不清,并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最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2022)津02民终9266号裁定书,裁定案件发回重审;天津静海区人民法院(2023)津0118民初2492号判决书,认定王某不构成肇事逃逸,出具不起诉决定书。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