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多年以前,刘女士和丈夫离异了以后,并与女儿一起生活,之后再也没有组建新的家庭。
在刘女士已过中年的时候,不幸身体状况异常,检查得知自己患得重病,由于已经晚期,刘女士决定在家族群里写下遗嘱继承,遗嘱中明确强调,个人名下所有财产全部由自己女儿继承。
在刘女士生前的时候,名下所有房子产权及股票财产都在女儿外婆名下。所以,这就意味着不可幸免地麻烦,女儿小李需要外婆的同意后才可把财产转移到自己的名下。
而且,就当女儿小李带着这一份遗嘱,找到外婆继承妈妈的遗产的时候,却被遭到外婆与舅舅的无情拒绝。
这样就说明遗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可是如今外婆与舅舅两人却否认遗嘱效力,很明显没有法律效力依据。
无比气愤的小李曾多次向外婆索要没有结果,便一纸诉状把外婆与舅舅告上了法庭,并且一再要求对方归还妈妈的遗产。
太过于明显,这是一桩遗产继承权引起的争议案件。
一、根据《民法典》第1123条的规定,在继承开始后,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如果有遗嘱,可以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如果存在遗赠扶养协议,可以按照协议办理。
在这个案件中,如果遗嘱是真实有效的话,小李就可以完全继承母亲的遗产。
然而,现在的情况是,小李的母亲和舅舅提出了异议,这涉及到了遗嘱效力的问题。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嘱可以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和录音遗嘱。
既然是无效遗嘱,那就意味着这份遗嘱从一开始就不存在。在遗嘱不存在的情况下,就会涉及到法定继承的问题。
二、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的规定,遗产的继承顺序如下:(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需要注意的是,在第一顺位继承人存在的情况下,第二顺位继承人无权参与继承。
在这个案例中,小李的外婆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在遗嘱无效的情况下可以参与继承,而小李的舅舅则临时没有继承权。
然而,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发觉,尽管遗嘱被确认为无效,但调查发觉小李和外婆平时关系很好,小李也没有预料到外婆会参与母亲的遗产争夺。
原先,在刘女士去世后,小李的外婆一开始并没有异议,只有小李的舅舅提出了异议,后来才导致了外婆也有异议。
得知真相后,法官立刻对双方进行调解,并向小李的外婆和舅舅解释情况,让他们理解。
最终,小李的外婆和舅舅放弃了之前的想法,同意让小李全额继承母亲刘女士的遗产。
最后,这个案例给我们带来了很强的警示。通过这个案例,提醒我们无论何时,在制定遗嘱时都要注意遗嘱的有效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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