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原告:赵先生,男,汉族,60岁
被告:河南省XX县公安局
原告系河南省XX县某村村民,因烈士子女待遇问题多次信访,信访事项已三级终结。2020年5月19日两会期间,原告欲购买车票前往国家信访部门信访,但因种种原因未能购票前往,后经户籍地镇政府工作人员带离并交由被告XX县公安局处理。2020年5月21日,被告XX县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20年5月19日原告欲购票至北京市国家信访局越级上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对原告以寻衅滋事行政拘留七日。
所以,赵先生非常气愤,下决心打了这个官司。但法院却未支持其请求。
二、法院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本案中,原告欲购票至北京上访反映其烈士子女待遇问题,原告所反映的问题已经信访程序依法终结,但其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在国家重要会议期间到北京进行信访,并以此向有关部门施压。原告这一违法情形符合上述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情形,被告XX县公安局对原告作出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XX县公安局向原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拘留人家属通知书,被告作出处罚决定书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驳回原告赵先生的诉讼请求。
三、朱立佳律师对法院判决的几点思索
(一)法院适用法律遗漏说理环节
法院判决认为部分直接亮明了观点,即认为赵先生的行为属于寻衅滋事,但未对寻衅滋事的概念、范畴作出具体解释,有些逻辑不通,也难以让赵先生心服口服。
(二)法院判决未严格审查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
也就是说,一个合法合理的处罚决定书应具备五个因素,即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裁量合理,没有滥用职权。而对其中的每个因素,法律都有大量的篇幅予以规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具体程序,包括从立案到作出处罚决定的多个程序。朱立佳律师通过梳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认为公安机关在实施行政拘留处罚时应履行三十多个程序义务。所以,一个处罚决定是否具备上述因素,是需要结合案件材料及具体情况来推断的。仅以三五句话一笔带过,有些说理不明。
(三)公民享有合法的信访权
公民的信访权是我国宪法所给予的,信访是《信访工作条例》同意的信访形式之一,是受《信访工作条例》保护的合法行为。根据《信访工作条例》《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信访者只要听从被走访机关的人员指挥,没有实施其他违法行为,也是《信访条例》所同意的,属于依法信访,并不违法。只有违反《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才会涉及违反治安。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对信访违法行为有明确的规定,如果信访人在信访时没有采取过激行为,这种信访就不扰乱任何公共秩序及单位秩序。
本案中,赵先生的行为并未造成危害后果,不宜轻易认定为寻衅滋事。
(四)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的关键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该规定的重点为“寻衅滋事”的定义,至于何种程度才属于寻衅滋事,应与前三项性质相似,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认定。
(五)信访途中被拦截到底构不构成寻衅滋事
按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的对象应为实施了违法行为的人,不包括想要实施违法行为的人。本案中,信访人并未实际到访信访机关,此时信访人的行为并未扰乱信访秩序,不宜轻易认定为寻衅滋事。
四、朱立佳律师建议
第一,国家建立信访制度,是为了解决老百姓的问题,所以人们有信访的权利。
其次,信访人信访应严格按照《信访工作条例》进行,目的是解决问题,而不是扩大矛盾,所以建议理性信访,在信访部门办理期间不宜再次信访,给信访部门留出足够的时间办理信访事项。采纳走访形式的,应逐级走访,越级信访则涉嫌违法;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也会涉嫌违法。需要注意的是,信访只是一种反映情况的途径,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案件,不要因为信访而错过了复议申请期限及起诉期限。
再次,信访是信访人重要的权利救济途径,希望有关部门不要轻易对信访人采取拘留措施,多一分宽容和理解,对确实造成严峻后果情形的也要坚决依法处理。
最后,建议信访人员、公安部门及信访部门都应当严格依法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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