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走路边看手机,本就存在安全风险,如果不幸掉进一个打开井盖的窨井,受伤的损失该由谁来承担?这不,就有市民为此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2022年6月一天晚上,郑某在某路口通过人行道。该人行道上有一个正在施工、完全打开的井盖,未设置警示标志。郑某经过时正低头看手机,一脚踩空跌进井里,肋骨卡在了下水道边。在场的工作人员当场扶起郑某,郑某表示没有身体不适。一周后,郑某去医院检查,被诊断为肋骨骨裂,需全休14天。
该窨井施工工程系某大厦一楼化粪池的清理疏通项目,由A公司委托给B环保公司施工,双方约定委托方式以包工、包料及包安全责任的全包方式承包。在施工过程中,B环保公司打开井盖,未在污水井口边设置警示标识。
为追偿损失,郑某诉至法院,主张A公司、B环保公司造成其受伤,侵害了其健康权,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
深圳罗湖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为健康权纠纷。自然人依法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本案中,B环保公司在道路施工时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设施,造成郑某跌落井内,存在过错,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郑某通过马路时低头看手机,未尽到谨慎义务,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
为此,
法院酌定B环保公司承担90%的责任,郑某承担10%的责任。
对于另一被告A公司,其不属于实际施工人,故郑某请求A公司承担责任的依据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判决后,双方服判息诉,B公司已履行完毕。
罗湖法院民事庭副庭长王志刚指出,本案中,郑某跌入窨井,案发时正在施工,应适用民法典关于地下工作物损害责任的规定。
判断施工方是否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归责原则,如果施工方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样既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又督促施工方认真履责。
作为施工方的B环保公司疏于管理,未在打开的污水井口边设置警示标识是郑某摔伤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郑某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亦应承担部分责任。
法官温馨提醒,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注意施工区域生产安全,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采取相应安全措施保障行人安全,排除安全隐患。行人在途径路口、施工路段时,也应谨慎观察道路情况,注意安全警示标志,提高自我安全意识,切勿做马路“低头族”。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深法宣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 张映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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