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企纠纷系列问题分析,2015年5月1日之前和行政主体签订的行政协议能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近期我们接到很多政企纠纷的案件都与行政协议有关,很多都属于行政协议类的案件,很多都是在2015年5月1日之前签订的。针对这类问题专注于行政诉讼法律服务10多年经验的路永强律师给大家答疑,先通过案例来了解下,各位企业主是否也曾经遇到过?
四川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2002年左右获得了一块房地产开发用地,因城市规划的调整需要导致不能开发建设,所以与地方行政主体签订了土地置换协议。对于土地置换后,因为领导的调整等等各方面的原因,主管部门承诺一直未兑现,协议上面载明的义务也一直没有履行。
近二十年来,虽然该企业一直不断地反映相关情况,但是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前期公司聘请当地的律师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履约,法院以2015年5月1日之前签订的行政协议应当提起民事诉讼为由不予受理,所以该案件还是很典型的案例。
我们在近期办理案件过程中遇到诸多这样的类似案件,那么,2015年5月1日之前签订的行政协议应当按民事诉讼来处理,还是按照行政诉讼来处理呢?
咱们来具体分析一下,首先看一下法律依据都有哪些。首先是《行政诉讼法》(1989)年版的第11条。其次是2014年版的《行政诉讼法》12条,《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最高院关于行政协议的一些典型案件的认定。
最高院2019年底作出的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提到之前的行政协议案件,法院已经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的,不得再进行改变,不能驳回或者重新再行政立案。如果说没有受理,没有立案才会遇到这类问题,所以说起诉的时候一定要程序正确。因为之前有个行政协议案件按照民事案件处理了,结果行政主体提起了反诉,造成了损失,所以一定要搞清楚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
首先,最高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提出了行政协议的概念,什么是行政协议?是不是所有和行政机关签订的协议都是行政协议?不是的。企业主一定要分清行政协议指的是什么?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目标与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那么行政协议有几大要素呢?四大要素。咱们来看一下具体包括哪些,以此来帮助咱们判断协议到底是不是行政协议。一个是主体要素:一方当事人为行政机关,一方是相对人。二是为了实现管理和公共服务的目标。三是内容要素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内容。四是意思要素,双方当事人是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
行政协议包括这四大要素,各位企业主看一下所接触的签订是否符合这几大要素,特别是是不是为了实现公共管理和公共目标,这个很重要,大部分行政协议都包含这个重要的要素。在这个基础上,行政协议还有一两个标准可以进行判断,一是形式标准是否发生履职。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协商一致。协商一致,这是形式上的标准。二是实质实质的标准,即协议的标的及内容在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该权利义务取决于是否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是否会实现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的目的,行政机关是否具有优益权?行政优益权也是判断是否属于行政协议的一个重要的指标。
另外,最高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涉及到2015年5月1日之前签订的协议如何处理的问题。2015年5月1日之后签订的行政协议纠纷适用于行政诉讼的范围。2015年5月1日之前订立的协议发生纠纷的适用于当时的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2015年5月1日后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适用行政诉讼法及本规定。
2015年5月1日前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适用当时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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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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