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欧洲猎巫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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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世纪,有一种影响广泛的观点认为:巫术来源对母神的崇拜,作为一种原始宗教传统,已经延续几千年了。但并没有什么证据支持这一观点,也没有什么理由假设在中世纪欧洲的很多地方所采用的巫术只不过是一些原始迷信加上肤浅的草药学问。这些能用魔法去除疣子、能让不孕的妇女怀孕或者减轻分娩痛苦的“智慧的女人”是农村中备受珍视的成员——尽管她的“超自然力量”也让人畏惧。

但是,在大约第一个千禧年的时候,有一些更加险恶的发展。在11世纪,各种宗教活动突然越来越多。尽管很多学者否认,但是这一观点还是很有吸引力(至少有些合理性):一千年过去了,但是并没有预期的世界末日、重生、复活和最后的审判。也许上帝认为他的子民们不够虔诚,所以不再管他们了。

这个时代的罗马天主教会试图通过各种手段强化信仰,包括成立主要的修道院,建造宏伟的大教堂,鼓励朝圣之旅,讨伐不信教的人。然而在乡下,因为远离城市的教堂和修道院,一些人转而反对教会。对他们而言,一方面,基督教信仰只不过是祖传下来的而已;他们好奇是不是上帝的敌人——魔鬼——更能保护他们。另一方面,他们也许只能重回到那些已流传几百年的原始的异教徒仪式。

人们无法准确地知道一千年前发生了什么。仅有的早期记载也都来源教会人员,他们自然感受到了那些质疑固有信仰的举动所带来的威胁,并且毫无疑问会过分夸大和大肆渲染这些威胁。据他们说,女巫们在节日和巫魔会上聚集,能在空中飞行,还能变成动物或者其他生物。几个世纪以来,神学家们都认为,这些能力只是错觉或者幻想,女巫们可能是在草药水的影响下,梦到或者想象着拥有这些能力。

然而,如果女巫们自己相信有这样的能力,那么她们就如同真的有这些能力一样会被认定犯有异端之罪,应当被逮捕。在一份出版于10世纪(并在12世纪成为教会法的一部分)的被称为《教会圣典》的文献中,第一次提出了这种声明。这份文献的开头是这样写的:

主教和他们的官员必须致力于从教区完全铲除邪恶的巫术,以及魔鬼所带来的罪行。如果他们发现追随这种邪恶的男女,要毫不客气地将其清理出教区……

除了逐出教会(这是异端分子的必然后果)以外,这里没有提到任何形式的惩罚。这些异端可能是魔鬼的发明,但是没有证据表明他们崇拜魔鬼。直到13世纪,主教们才开始认真对待巫术。1484年,英诺森八世发布圣谕,这才开启了16世纪和17世纪大规模的猎巫运动。该圣谕被称为“最高的希望”,其内容是:

最近我们注意到……在德意志北部一些地区……很多人……把自己交给了魔鬼、梦淫妖、女淫妖,通过咒语、符咒、魔法以及其他可憎的迷信和巫术……使妇女不孕、牲畜不孳,使作物不生、果树不实……更有甚者,这些用内在和外在的痛苦和疾病,折磨男人和女人、牲口、牧群以及其他兽群。他们阻止男人繁衍后代,阻止女人生育……此外,他们还胆敢背叛受洗获得的信仰。在人类之敌的煽动下,他们甚至不怕犯下最邪恶的、出卖灵魂的犯罪和恶行,他们冒犯了上帝,是更多丑恶和危险行径的诱因……

本教廷的责任是扫除一切阻碍宗教裁判官行使职权的障碍,并提供有效救济,以防止无辜信众遭异端邪说及其他恶行的毒害……命令上述宗教裁判官有权对任何有上述恶行和罪责的人进行矫正、监禁和惩罚……

“上述宗教裁判官”实际上就是起草上述圣谕的人——多明我会的两位神学教授——海因里希·克雷默和雅各布·斯普伦格。他们利用最新发明的印刷术,把这道圣谕的内容印到他们1486年出版的猎巫手册《巫师之锤》中。罗塞尔·霍普·罗宾斯在他的《巫术与魔鬼学百科全书》中这样写道:

……毫无疑问这是迄今为止关于魔鬼研究最重要的和最险恶的著作。它明确了对民间黑魔法和异端学说的严苛的规制。任意触犯其中一种,就会打开宗教裁判狂热的闸门。它力图使圣经戒律(《出埃及记》22∶18——“行邪术的女人,不可容她存活”)切实有效。

到1520年,这本书再版了至少13次,在1574年到1669年间又重印了16次。它旨在向世俗权威提供详细的指南,从而使他们能够从宗教法庭接管对巫师的审讯,进而对被指控人量刑和行刑。它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证猎巫的必要性,使裁判官能够彻底地掌握巫术异端的弥天大罪;第二部分描述巫师的所作所为,以及如何侦查巫师、如何反击巫师。第三部分具有可怕的影响力。这部分可能是由克雷默所撰写,他这方面有相当多的实践经验。这部分写了针对巫师采取法律行动和确保他们被定罪的法则,还规定了对证人的审讯,以及对被指控人的逮捕、监禁、讯问和用刑。

《巫师之锤》——一本猎巫手册,1486年出版,此后两百年间多次重印。

用刑是必要的,因为一般认为,如果女巫没有自愿认罪的话,就不能对其宣告有罪。并且,单纯的自愿忏悔也是不够的,只有通过疼痛和折磨而得来的认罪才被视为是真正出自本心的认罪。正如一位作家所写的:很多被判有罪的女巫都是教堂的常客,如果她们没有被用过刑就承认所有邪恶行为的话,没有人会怀疑她们是女巫。

很少有教会人员意识到,这种论调的逻辑根本就是错误的:要一直使用酷刑,直到获得认罪口供。一个可怜的女人在马上要被行刑时告诉她的牧师说,她的认罪以及她对同伙的告发都是子虚乌有。牧师恳求她翻供并且——即便她不能救自己——救回无辜者的性命。但是她回答说:

看,神父,看我的腿:它们就像火一样——马上要燃烧——如此剧烈的疼痛。上面落上一只苍蝇都让我难以忍受,更别说让我再遭受一次酷刑。我宁愿死一百次,也不愿再受这样可怕的痛苦。我无法向任何人描述这种疼痛实际上是多么恐怖。

酷刑被分成几个等级,造成的痛苦逐级递增。在《巫师之锤》中,克雷默对第一等级“预备审讯”作了详细的介绍:

首先,狱卒准备好刑具,然后他们剥光犯人(如果是女犯,她会预先被其他老实的、有好名声的女人剥光)。剥光衣服是为了防止一些被缝进衣服里面的巫术——就像被魔鬼所教导的那样,这些巫术经常被施给未受洗礼的婴儿的身体,使他们无法得到救赎。

当刑具被准备好时,裁判官会亲自或者安排其他信仰坚定的好人劝说犯人自愿地承认事实;如果他拒不承认,裁判官就命令助手为犯人准备吊刑或者其他酷刑。助手即刻遵从,然而只是假装准备用刑。然后,在一些在场人的祈祷之下,犯人再次被松绑,带到一边,再次劝说其认罪,让他相信如果认罪就不会被处死……

但是,如果威胁和许诺都不能使巫师认罪,狱卒就必须开始以通常的手段对其用刑,并根据其罪责的轻重而使用严酷程度不同的刑罚。

但是根据法律规定,除非可能存在新的、未招供的罪行,否则不允许重复使用酷刑。所以在这第一阶段根本不会被认为使用过酷刑。很多法庭记录都包含这样的表述“犯人未经用刑就认罪”。在任何情况下,审讯人都会找到理由说:接下来使用酷刑并不是重复使用酷刑,而仅仅是审讯的继续,目的是使已经认罪的巫师揭发同案犯。例如,在1597年,德国盖尔恩豪森的一位69岁的寡妇克拉拉·盖斯勒经受住了拇指夹的酷刑,但是:

……当她的脚被压碎,身体被拉伸得更长时,她凄惨地尖叫着说,他们要求她说的都是真的:她夜间飞行时偷盗了小孩并喝下他们的血,她杀死了大约60个婴儿。她供出大约20个女人跟她一起参加巫魔会,并说是一位已故市长的妻子指挥了飞行活动和巫魔会。

当她从拉肢架上下来后,她就翻了供,说她招供的其实是其他人散布的谣言。然而,裁判官还是逮捕了她供出的那些人,并对她们用了刑。一个妇女甚至招供了比克拉拉所揭发的更重的罪行,所以克拉拉被再次用刑,以迫使她承认罪行。但是她一被放下来,就再次翻供,然后又被送上拉肢架。她遭受了最为严酷的刑罚,在极度痛苦中死去。审讯报告总结说:“魔鬼不让她揭发更多的事情,所以扭断了她的脖子。”

“预备审讯”之后是“限定审讯”和“特别审讯”。《巫师之锤》写道,在用刑时,公证员应当记下:

……在审讯中的所有事情:犯人是如何被用刑的,被讯问了哪些问题,他是如何回答的……如果犯人不能令人满意地招供,必须把其他酷刑刑具摆在他的面前,并对他说:除非他招供,否则就得承受这些。

巫师被指控定期参加由魔鬼亲自主持的巫魔会。她们被认为是从空中飞行过去,并在那里做各种堕落的事情。

在司法审讯中——不论是对巫术的审讯还是对其他指控的审讯——拒不回答问题,这本身就是一项犯罪,可以被判处死刑。在巫术审讯中,保持沉默不是被视为顽固或者个性强硬的表现,而是视为被魔鬼迷惑的结果。弗朗西斯科-玛利亚·瓜佐在他的《行巫纲要》中写道:

女巫往往能逃避拉肢架的酷刑折磨,因为她们用大笑、睡觉或者沉默就能克服所有的疼痛……一个50岁的女人被滚烫的热油泼满全身,四肢都被拉扯,但是她没有任何感觉。因为她在拉肢架上感觉不到疼痛,完好无损,没有受伤,除了在审讯时被扯下的拇趾没有复原,但是这根本没有妨碍或者伤害到她。在她经受了各种酷刑并顽固地拒绝认罪之后,她在牢房里割断了自己的喉咙。所以,魔鬼借另一个女人之口指控她的行巫罪行,并杀死了她。

与这种观念相伴随的,是“魔鬼标记”的观念。当法国埃皮纳勒的伊莎贝拉·帕迪1588年被押到治安官面前时,她给治安官看了她身体上的一个标记,她说这是魔鬼给她盖的。“治安官由此想要检验一下,女巫是不是像所传言的那样对疼痛没有感觉。所以他把一根针刺入并深深地压入她的身体,现场有很多见证人,结果并没有血从伤口流出,女巫连一丁点感觉疼痛的迹象都没有。”

《巫师之锤》还讨论了这样的问题:裁判官是否应当允诺给予犯人恩惠甚至豁免,以确保得到认罪供述;以及他是否要信守这个允诺。它提出了三条行为方式:允诺饶恕犯人的性命是可以的,不过不必告诉犯人作为替代的刑罚是终身监禁;或者“这个允诺可以信守一段时间,但是过了这段时间之后,犯人还是要被烧死”;还有一个办法是这个裁判官不再继续审讯,换另一个人来对犯人判处火刑。

对生病的人能否用刑?答案是首先让犯人康复。最快的康复方式就是把滚烫的水倒在他的腋窝。或者把他的脚放在火上烤,这样他身体的每一个毛孔都会大量出汗,从而带走疾病,然后就可以用刑逼供了。怀孕的妇女可以被豁免酷刑和死刑,但是这种豁免只能持续到孩子出生后一个月。

《巫师之锤》还提醒说要谨防犯人自杀。因为自杀本身就是一种犯罪,它明显是因为魔鬼的劝诱——甚至就是魔鬼亲自操办的,魔鬼承诺巫师不会死在火刑柱上,并且渴望能信守承诺。

正如英诺森八世的圣谕导言所阐明的,因为在德国北部坚持使用一直存在巫术,所以才导致了《巫师之锤》的出台。在德意志北部以及瑞士,早在15世纪就有大量针对巫术的审判,但是导致后来的猎巫行动流行起来的原因是越来越多的人相信“巫魔会”——巫师们聚集起来崇拜魔鬼的一种盛会。因此,裁判官坚持使用酷刑,不只是为了得到认罪供述,而且也是为了让他们揭发其他巫师。

德意志当时隶属于神圣罗马帝国,由多达300个自治或者半自治的城邦组成。从理论上讲,他们都应遵守皇帝查理五世在1532年制定的《卡罗来纳法典》,其更早的渊源是1502年在班贝格颁布的一个法令,大多数对德国巫术的审判都是据此开展的。这部法典把“用魔法算命”和巫术区分开来:它明确规定,一方面,不会仅仅因为有人指控就会被监禁或者被用刑;另一方面:

如果有人教他人巫术,或者诱导他人着魔,或者让受他欺骗的人施展魔法;或者和其他男女巫师交往,或者与这类有行巫嫌疑的事物、举动、言论和行为方式相勾连;甚至是被这些巫师诋毁:这些迹象都足以证明他行巫,并且足以据此对他用刑……

如果有人用巫术对他人施加伤害,就必须被处死,并且处死方式必须是火刑。

《卡罗来纳法典》的出版与新教在德国的兴起是同时期的。猎巫行动的流行至少可以部分归咎于害怕从内部受到攻击的罗马天主教会。但值得注意的是,新教在很多州被官方接纳之后,歇斯底里的猎巫行动仍在继续,甚至很多信仰新教的州都比那些仍信仰天主教的州更为疯狂地竭力铲除巫术。

在两百年的时间里,德国至少有10万人被当作巫师而被烧死。1589年在萨克森州的奎德林堡,一天就烧死了133个巫师。1590年,一位当时的编年史家谈到布伦瑞克的尔芬比特尔时写道:“行刑地看起来像一片由大量火刑柱组成的小树林。”40年之后,卡迪纳尔·奥比奇走访科隆后写道:“我们眼前是一片可怕的景象。在很多城镇和村庄的墙外,我们看到数不清的火刑柱,穷苦可怜的女人被当作女巫绑在上面烧死。”17世纪50年代在西里西亚的尼斯,行刑人建了一个烤炉,在九年多的时间里,他用烤炉烧死了超过1000人,其中包括两岁的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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