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今天我们多么厌恶酷刑,但是必须牢记的很重要的一点是:至少3000年来,它一直都是合法的,并且实际上是欧洲和远东的大多数法典的一部分。在巴比伦或者犹太的法律体系中虽然没有提到酷刑,但是有证据证明亚述人和埃及人都使用过酷刑。最早的记录可能是一位埃及诗人留下的:大约公元前1300年赫梯人入侵埃及时,法老拉美西斯二世对一些不幸的战俘用刑,以逼取有关敌军部署的信息。
一方面,当时的战俘或者当场被杀,或者沦为奴隶——奴隶是可以被用刑的。在古希腊,战俘也会被用刑。修昔底德在关于伯罗奔尼撒战争(公元前431—404年)的记述中讲到,一位雅典统帅被俘后,科林斯人和叙拉古人担心他们的斯巴达同盟军会对其用刑,从而泄露他们与雅典人的叛国交易,所以就把他处死了。
但是在私法上,大多数希腊城邦通常并不允许对自由公民用刑。另一方面,奴隶和异邦人——他们在希腊社会中没有任何法律地位——是不受保护的。特别是奴隶,还得代替主人受刑。在司法程序中,诉讼当事人经常让自己的奴隶代替自己受刑,或者主张有权对对方当事人的奴隶用刑。
酷刑经常是公开执行,并且当事人有权利自行执行。但是他们一般还是让城邦专职的行刑人(这些人往往以前就是奴隶)来做,因为自由民做这种事会有失身份。
这种通常做法也有例外。在涉及城邦事务特别是涉及谋反的案件中,统治者要对奴隶用刑。如果公民在这种案件中被认定有罪,对他的惩罚也会包含酷刑。
甚至最开明的哲学家也不反对使用酷刑。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承认需要建立双重标准:一个是针对自由民的法则,一个是针对奴隶的法则。同样的犯罪行为,自由民可能只是被叱责,奴隶则会被鞭打;公民可能至多被处缴纳罚金,奴隶则会被处死。
从法律上讲,酷刑的主要目的是逼取那些不可能自愿供述的信息。因为公民一般不会被用刑,所以只能从了解主人事务的奴隶那里逼取。但是这种证据的价值值得怀疑。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
逼取的口供如果对我们有利,我们会夸大它的价值,称其为唯一真实的证据;但是如果对我们不利而对对方有利,我们就会说出使用酷刑的真相,从而否定它的价值。
战争中被埃及人抓获的俘虏沦为奴隶,并可能被随意鞭打。大约公元前1300年赫梯人入侵埃及时,法老拉美西斯二世对战俘用刑,以逼取有关敌军部署的信息。
古希腊的一件谋杀案告诉了我们会给这种证据赋予多大的价值——并且直到今天也是这样。一个名叫赫罗狄斯的商人在从米蒂利尼而来的航行中失踪了,在对他的同伴欧西休斯的奴隶用刑后,欧西休斯被指控谋杀。演说家安蒂丰为被告人辩护,并在法庭上说道:
你们已经听取了这个人被刑讯逼供前所做的有关延误时间的证言。现在请注意这种审讯的本质。这个奴隶无疑被许诺了自由,揭发了主人,他就不用再受刑。这两个因素都诱导他作假证,正如他现在所做的。他渴望获得自由,他渴望结束酷刑。我想我没有必要提醒你们:刑讯逼取的证言只会对行刑人有利。只要能让他们满意,受刑人什么都愿意说。
从阿里斯托芬的《蛙》中,我们了解到了雅典奴隶所受的酷刑方式。酒神巴克斯的奴仆克桑西阿斯到了冥府,假装是赫拉克勒斯,巴克斯则假装是他的奴隶。冥府的判官埃阿科斯盘问这一对,克桑西阿斯让他的“奴隶”接受拷问:
埃阿科斯:怎么拷问?
克桑西阿斯:随你们的便。给他身上压块砖,往他鼻子里灌酸醋,剥他的皮,拷打他,把他吊起来,用带刺的棍棒揍他,还可以用别的任何办法……
僭主的酷刑
希腊城邦早期被僭主——未经合法程序而取得政权的富人——所统治。几百年后,罗马作家瓦勒留斯·马克西姆斯收集了一些关于僭主使用酷刑的逸闻。马克西姆斯讲到,哲学家芝诺卷入一场推翻僭主尼拉科斯的密谋,行刑人对他用刑以逼迫他揭发同伙。当痛苦难以忍受时,芝诺跟行刑人说,他只私下里跟尼拉科斯说出他的秘密。当尼拉科斯俯下身子听芝诺耳语时,芝诺一口咬下了他的耳朵。
另一名受刑人“贤者西奥多”被鞭子抽打、上拉肢架、被烧红的烙铁烙烫,但是一直没有揭发共谋反对僭主谢洛尼莫斯的同伙。最后,他揭发了谢洛尼莫斯的一个副手。暴怒的谢洛尼莫斯立即杀了此人,后来才意识到他上当了。
据希腊历史学家波利比乌斯讲,僭主纳比斯有一种类似于后来在中世纪德国所使用的被称为“处女之吻”或“纽伦堡新娘”的刑具,据说后来的西班牙宗教裁判所也使用这种刑具(见第8章):
这种刑具,如果确实可以这么称呼的话,它外观是一个盛装女人的形象,塑造得像极了纳比斯的妻子。当他想要从一个公民那里搜刮钱财时,他就邀请他们到家里来,首先客客气气地告诉他们,他们的国家正受到亚该亚人的威胁,以及需要花钱雇佣的军队人数,等等。但是,如果他的客气话没有奏效的话,他就说:看来我没有能力说服你,但是我相信,我的妻子阿格帕能说服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