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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政法委原书记王行华获刑13年,贪腐19年受贿近五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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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杨璐

据“山东高法”微信公众号消息,临沂市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王行华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

王行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936万余元,鉴于部分犯罪系未遂,具有立功情节且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政商不分,大搞权钱交易

公开信息显示,王行华,男,汉族,山东莒南人,1961年11月出生,1983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8年12月参加工作,山东省委党校大学学历。

2021年9月,王行华被查;2022年1月,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双开”通报称,王行华背弃初心使命,丧失理想信念,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违背组织原则,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谈话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人事方面利益并收受财物;违规借贷牟利,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由他人支付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政商不分、沆瀣一气,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承揽、项目审批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2022年2月被逮捕,同年4月被提起公诉。

2022年4月21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系统,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王行华受贿一案,王行华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贪腐19年,受贿近五千万元

2023年10月31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临沂市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王行华受贿一案,对被告人王行华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对王行华受贿所得财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2年上半年至2021年7月,被告人王行华利用担任苍山县委副书记、副县长、县长,临沂市罗庄区委书记,临沂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单位或个人在工程承揽、项目审批、案件办理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936万余元,其中109.9596万元系未遂。

梳理其工作履历,王行华于1998年至2006年,先后任苍山县副县长、政府党组成员,苍山县委副书记,苍山县委副书记、代县长,苍山县委副书记、县长。2006年至2013年,任临沂市罗庄区委书记,临沂市委常委、临沂市罗庄区委书记。2013年起,任临沂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行华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鉴于王行华部分犯罪系未遂,具有立功情节且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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