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宣威正在审理的一起被控涉黑案件引发关注。据普法自媒体“just law”的文章称,该案一审法院判决全案脱“黑”后,被告人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
然而被告人家属表示,重审时两名被告人当庭陈述,在该案开庭前,审判长丁某亲自下场动员他们,认下原一审判决中已否掉的涉黑罪名,承诺“只要认了,刑期还可以减轻点”。
据庭审旁听者回忆,辩护律师当庭质疑审判长,称其已严重违反法官中立审判的原则,属“未审先判”,意在给案件重戴“黑帽子”。
为此,辩护律师申请审判长丁某回避,但均被当庭驳回。另外,该案原一审由宣威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辩护律师认为,该案发回重审后,依法已不适宜由宣威法院审理,便提出院长回避及异地管辖申请。这也被法院驳回。
2021年12月10日,宣威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要求的“四大特征”中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及危害性特征,该案均不符合,最终判定刘顺平等10人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等罪名分别判处刑罚。
一审判决后,刘顺平等人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
2022年12月9日,曲靖中院二审以“部分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据悉,案件进入重审阶段,检察机关建议延期补侦,后追加了三个罪名,补充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23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被告人家属控告称,检方补充起诉的3起所谓“新的犯罪事实”,是将曾被公安机关侦查但未作犯罪行为审查起诉的事件、曾被检察机关作为一般违法事实进行罗列的案件,在重审中升格为犯罪行为进行追加指控。
据介绍,该案的两名被告人当庭描述,在第一次庭前会议后,他们上了法警的车准备还押,未到看守所即被审判长丁某召回法院。丁某提出,如果他们愿意认下原审认定的三项罪名,以及原一审已经否掉的“黑社会”罪名,承诺“只要认了,刑期还可以减轻点”。
就此,辩护律师们认为,审判长已严重违反法官中立审判的原则,其带着“任务”来审理本案,就是要给被告人重新戴上“黑帽子”。
庭审中,多名辩护律师及被告人提出,宣威法院院长陈某福应当回避本案,并基于法律明确规定的院长需要回避的情形,宣威法院已不宜行使刘顺平涉黑案的管辖权,本案应当依法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由上一级法院提级管辖,或指定与宣威法院同级的其他法院进行审理。
不过,宣威法院同样驳回了辩护人及被告人关于院长回避及异地管辖的申请。
值得一提的是,被告人家属指控的重审一审的审判长丁某系曲靖中院刑庭下派挂职的,任宣威法院副院长,挂职期限为2年,其人事关系仍然在曲靖中院,且还有不到三个月就挂职到期回曲靖中院。
在10月8日曲靖政法委公布的‘曲靖市法学法律专家人才库’和‘曲靖市法学研究领军人物名录’拟入选名单中,丁某的身份显示为‘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一级法官’。
家属认为,丁某在曲靖中院及宣威法院两级法院同时担任法官,且在下级法院审案,直接违反了《法院组织法》、《法官法》等明文规定。因此由仍具中院法官身份的丁某担任刘顺平涉黑案的一审审判长,不但违法,也直接架空了二审终审制,实质上“消灭”了刘顺平涉黑案的二审。
对于此案,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杜兆勇律师向“法度Law”表示,重审时一审的审判长丁某不可以劝上诉人认罪,这是司法专横,违反了法律的正当程序。
审判长丁某这样一手托三家,架空了辩护人、出庭检察官、上诉人。这样审案,估计神仙来辩护也没有用。
在杜兆勇律师看来,辩护人申请该审判长回避理由正当,丁某应该交法院院长审查以书面形式回复辩护人。辩护人要求异地审理同样理由正当,法院驳回无理,辩护人可以申请复议。
对于“加罪”,杜兆勇律师认为发回重审后追加3个罪名有违上诉不加刑原则,是变相的上诉加刑,应属无效。而丁某同时在两级法院任职,事实上毁灭了两审终审制。
杜兆勇律师对一审取消了涉黑罪名给予了肯定,但鉴于目前一审法院的总体情况,他认为已难以保障司法公正,建议此案发回重审后,由异地法院审理较好。
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范啸虎律师则表达了同样的观点。
范啸虎告诉“法度Law”,审判长劝被告人认黑的做法,不仅违背审判中立原则,而且还涉嫌司法人员徇私枉法裁判。
对于追加新的罪名,范啸虎律师表示,新的犯罪事实,应当作限缩性解释,而非宣威当地司法机关的扩大解释。意即该法条中的“新的犯罪事实”,应当是非本案侦查起诉的原有犯罪事实,而是其他新的案件,新的犯罪事实。
本案中,将一审中公安机关已经侦查过未被一审检方公诉的一般违法行为,再发回重审后,又再次作为补充起诉的罪行,严重违背了该法条的立法原意和刑法学理论中的相关法律解释原则。
知名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范辰认为这个案件的种种表现太荒唐了,宣威法院不应该再审理本案,应该整体回避,由曲靖中院指定其他法院管辖本案。
范辰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审判委员会有权改变直接审理案件的合议庭意见并作出最终的处理决定,审判委员会评议案件当然属于审判工作。该规定第九条又规定:“本规定所称审判人员是指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上述规定就是为了避免先入为主,影响审判公正,曾参与本案原一审审判委员会对本案讨论的所有人,已经形成对本案固有的观念和看法,再参加本案的审理,显然不恰当。即使重审,宣威法院审判委员会也不能再讨论本案。换言之,宣威法院不具备重审此案的条件。
并且,该案原一审由宣威法院院长陈某福担任审判长,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判决,重审此案更不应该再由该院审理。
另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7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范辰律师认为,检方补充起诉的三起所谓“新的犯罪事实”,并不是新事实,只是原一审列举的一般违法事实。在重审中,将这些违法事实升格为犯罪行为追加指控,违反《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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