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市说法第49期
REAL ESTATE TALK
金某、陈某分别是温州瓯海宁波路某大楼1栋601室和620室房屋的业主。陈某的房屋在金某房屋北侧,两房屋之间是通道,通道上方是夹层,双方房屋高度与夹层顶端齐平。
根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夹层南面(靠金某房屋)一侧应砌有墙体,夹层北面(靠陈某房屋)一侧及中间部位不砌墙体。工程竣工平面图显示,夹层处的砌墙方案与原设计方案一致。该夹层处安装有消防管道等设施。
陈某入住后,从北面一侧进入该夹层空间安装一台热水器内胆。后金某拟对该夹层空间进行利用,遭到陈某反对。金某遂起诉请求法院确认该夹层系公共空间,属该层业主共有。
瓯海法院经审理认为,规划部门审定该夹层是用来布置专用管线和设备使用的专用空间,在房产测绘及产权办理时未计算建筑面积。
该夹层符合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的功能特性,在使用上具有公共性及非排他性,不具备专有部分的构成要件;且陈某未能举证证明该夹层在规划上专属于其房屋并由房开公司在销售时列入其房屋买卖合同,故应当认定该夹层系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属于该栋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
金某认为陈某存在侵占房屋共有部分行为,侵害其对房屋共有部分的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并对其房屋专有部分造成安全隐患,依法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确认601室房屋与620室房屋之间通道上方的夹层属于该栋房屋的全体业主共有。陈某不服,提起上诉,温州中院维持原判。
文香哲律师点评: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法院判决该夹层为该栋房屋的全体业主共有,并非金某认为的该夹层为该层业主共有。而且共有不是任何人都可以随便利用,合理利用才是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处理态度。
合理利用首先是合法利用;其次,要非盈利性利用;第三,要在其他业主、邻居共同的利益不受到损害的情况下;第四,合理利用是为了增加自己所有权部分的安全性和舒适度。这也是区分建筑物共有部分合理使用和利用的基本原则。
栏目主编:文香哲律师
楼市温州法律顾问
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
热线电话:18057755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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