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
2012年11月15日至2013年1月16日期间,王某以其本人或者妻子薛某为投保人,先后向6家保险公司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购买了9分保单,保额共计人民币570万元。
2013年2月17日,120接到报警,王某因一氧化碳中毒昏迷被送至医院抢救,次日,王某向6家保险公司报案。王某分别从2家保险公司获赔意外伤害医疗费和住院津贴费共计11000元。
2013年8月5日,王某到宁波市医疗中心医院检查,为了使检测结果达到司法鉴定的伤残要求和理赔标准,王某采用Photoshop软件修改检测报告。宁波市某司法鉴定中心依据错误的检测报告出具了“损伤程度已构成五级伤残”的司法鉴定意见,后王某以此向6家保险公司申请意外残疾理赔,以期获得人民币74万元。
◆判决结果:
被告人王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保险欺诈后果
《刑法》规定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保险法》规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个人进行保险诈骗:
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保险诈骗:
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诈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48条 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保险诈骗未遂能否按犯罪处理问题的答复》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保险诈骗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保险赔偿的是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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