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存在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协议的,或者可能会达不到行政协议约定条件的情况下,行政机关能否以原告的资格向法院对行政相对人提起诉讼?无论是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能否提起这样的诉讼呢?刘云律师针对这一问题通过案例来给大家讲解下相关的法律法规。
某企业通过招拍挂的方式取得某块土地,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并与相关部门签署了某行政协议,返还给企业部分土地出让金,作为协议约定,企业建成投产后年产值需达到两千万以上,且税收达到一百五十万以上。企业投产后开始经营,一年后企业没有达到年产值和税收的标准,所以相关部门要求企业返还之前的土地出让金。
行政协议诉讼属于行政诉讼的一种,行政协议诉讼应当遵循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那么,行政协议诉讼中,行政机关是不能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也不能提起反诉。也就是说,如果行政相对人起诉行政机关要求履行行政协议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是不能在这个案件里面对行政相对人提起反诉的。也就是说,法律否定了行政机关的诉讼主体资格。
那么,行政协议在司法实务中,行政机关救济自身的路径是什么呢?通常为行使抗辩权,拒绝履行行政协议,或者是通过申请非诉强制执行的途径,促使行政协议相对人履行约定。同时,行政协议因为具有合意性和合同性的特点,合同当事人所享有的合法权利且权利的行使不违反行政的强制性要求,同样可以适用于行政协议当事人,也就是相抵消的权利。
那么本案中就属于抵消了权利的案件。在本案中义务履行以及权利实现的先后顺序是行政机关应当在企业首年投入达到一百八十万以上的情况下,就应当履行返还每亩三万元的土地出让金,作为企业投入生产的支持,行政机关应当先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
同时,行政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协议的约定要求协议相对人履行返还的义务。在什么情况下履行返还的义务呢?以本案为例是在年产值不能达到两千万的情况下,且税收没有达到一百五十万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要求行政相对人对刚刚返还的那部分土地出让金再返还给行政机关。那么本案中通过本诉讼获得相应的款项之后,行政机关另行申请非诉执行的路径来主张权利,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所以行政机关在本案中提出了一个抗辩,然后法院予以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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