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广东事业部的经理熊某在国庆放假期间主动邀请刚来不久的女实习生一起出差。当到达出差地点后,晚上两人喝了点酒后发觉其中一个房间无法打开。在这种情况下,两人被迫共处一室,结果熊某强行性侵了女实习生。最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熊某被判处三年零两个月的有期徒刑。
法院调查发觉,熊某和阿娟是上下级同事关系。2017年10月5日,在熊某的邀请下,阿娟与熊某一起前往惠州惠阳淡水出差。当晚21时39分,两人吃完饭喝酒后入住了某商务酒店的805和809房间,然而805房间的门却打不开,于是两人只能前往809房间。
期间,熊某强行将阿娟按倒在床上,并与其发生了性关系。2017年10月6日凌晨,阿娟向警方报案,随后警方赶往酒店的809房间将熊某抓获。
医院的疾病证明书证实,阿娟在2017年10月6日进行了检查,结果显示她的外阴发育正常,大小阴唇未出现红肿,没有新的伤口,而处女膜则存在旧伤。
关于某公司2017年“中秋节、国庆节”放假的通知证明,该公司的放假期间为10月1日至10月8日。羊城派:强奸案二审维持原判,熊某被判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惠州市中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引发广泛关注的强奸案。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熊某对女性阿娟实施了强奸行为,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然而,熊某提出上诉,辩称案件缺乏完整证据链,且自己的行为应被定性为强制猥亵罪。他请求二审法院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对其作出更轻的判决。
然而,惠州市中院二审经过调查后发觉:第一,被害人阿娟的陈述和证人证言都证实了熊某与她发生性关系的事实,而熊某也供认了这一点;此外,关于个人隐私的细节上,上述言词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其次,在供述中,熊某承认“我看到她是从穿衣服时开始哭的”,而阿娟陈述称自己被按在床上,还展开了抵抗和哭泣等具体行为。此外,阿娟还提供了发生性关系后的录音证据。同时,熊某在供述中也称“所以我才会在录音里因为和她发生性关系的事情要求负责和解决”。二审法院指出上述证据能够表明熊某在实施强奸行为时违背了被害人的意志。而且,熊某与阿娟是上下级同事关系,而阿娟又是一名实习生。阿娟回到805房后立刻向老师报告了涉及她性隐私的事情,并立刻挑选报警。这一点也从侧面证明了阿娟发生性关系的不自愿性。
综上所述,惠州市中院认为原审判决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因此,熊某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都无法成立。二审法院驳回了上诉,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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