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规定的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作为公司资本的提供者和经营风险的承担者,享有查阅公司经营文件和财务文件的权利。但同时《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股东有知情权不代表股东可以恶意随意查阅,看起来股东知情权诉讼属于一种原告“必赢”的案件,但是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原告股东也有败诉风险,下文我们以一则上海法院的案例进行说明讲解。【For more information:qjzls123】
一、基本案情
A公司成立于2014年,经营范围包括:活性炭、机电设备及配件、劳防用品等。其中活性炭的代理销售是A公司经营的核心业务。
张三是公司股东,持股比例为30%。
2022年1月,张三的丈夫及哥哥共同出资成立了B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环保咨询服务、煤炭及制品销售等。同时A公司的一个主要客户也授权B公司从事相关品牌活性炭和再生服务的销售工作。
2022年6月,张三向A公司发送《通知函》,要求查阅2019年5月至今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A公司拒绝张三的查阅请求,张三遂起诉至人民法院。
二、法院审理过程
审理中,被告A公司的应诉内容非常出彩。第一,A公司表示自己曾向张三提供过2022年3月以前的财务报表,第二,B公司与A公司存在竞争关系,认为张三查账有不正当目的。
最终法院判决张三败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三、律师释法:如何证明不正当目的
本案中张三的查账目的,作为A公司应该很清楚,就是想要套取A公司多年以来和大客户的主要交易价格、规模,一旦被张三知悉,其完全可以操控B公司将整个大客户撬走。
同时这份诉讼也会对A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阻碍,可想而知以后A公司的各项股东会张三可能都不会配合,知情权诉讼是双方碰撞的“第一战”。
所以本案中A公司坚持拒绝张三的查账要求。
法院认定张三存在不正当目的的原因主要是A公司与B公司经营范围存在一定的重合,并且B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高管均为原告张三本人或者家属、近亲属,并且B公司成立在后,同时也是A公司大客户的代理商,存在商业竞争关系。所以法院原告张三的查阅请求具有不正当目的,故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张三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以及会计凭证的请求。
以上就是本文的主要内容,拒绝股东查账要求,必须证明对方存在不正当目的,主要方式就是证明其有竞争关系、涉及刑事犯罪两方面。以上就是本文的主要内容,咨询请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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