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由船山区消防救援大队申请的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案件尘埃落定,根据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3)川0903行审18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由船山区消防救援大队办理的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经专业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行政处罚案件,因被处罚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的义务,经船山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审理后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该案是船山区首例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消防行政处罚案件。
2022年10月26日,船山区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检查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管理的小区一名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经专业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四川省消防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之规定,船山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七十条第(十)项之规定,给予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该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罚款,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023年7月7日,船山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发出催告书,限其于7月22前缴纳罚款和滞纳金,但该公司期限届满仍未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2023年8月18日,船山区消防救援大队向船山区人民法院行政庭申请强制执行罚款和滞纳金。2023年8月21日,经船山区人民法院裁决,遂船消行罚决字(2022)第 0050 号《行政处决定书》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是合法的行政行为,准予强制执行。
(行政裁定书)
船山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周鑫表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我们希望这个案件能警示督促辖区单位重视消防工作,提升安全生产意识,同时也警示存在侥幸心理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法律责任无法逃避。此次案件的办理,是船山区消防救援大队探索解决长期困扰消防执法执行难、权威性低等顽疾的生动实践,下一步大队将进一步提升监督执法水平,为辖区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驾护航。”
编辑:遂宁消防全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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