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高 院发布全省法院优秀执行案例,常州中院执行裁判庭办理的《已足额保全不再执行加倍利息案》、天宁法院执行局办理的《保健品诈骗退赔案》获评全省法院优秀执行案例二等奖,武进法院执行局办理的《苏豫协同执行护航民营经济案》获评全省法院优秀执行案例三等奖。
已足额保全不再执行加倍利息案
基本案情
朱某因一起借款合同纠纷被法院判决向张某偿还借款8319038.17元及利息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冻结了朱某银行存款2000万元。判决生效后,张某认为朱某没有主动履行债务,而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并主张朱某应承担迟延履行的加倍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朱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诉讼过程中被冻结款项足以清偿债务,而朱某无法自动履行的原因也是因为存款被冻结。判决生效后,朱某通知张某表示愿意以被冻结账户款项履行债务,请张某尽快与法院联系解封以便其付款或申请法院扣划,但张某拒收快递。本案没有及时得到履行,是因为张某不及时申请执行,判决生效后的利息、迟延履行金是张某故意怠于行使权利扩大的损失,不应由朱某承担。
申请执行人张某则认为:诉讼保全措施只是为了防止被执行人隐匿和转移资产而导致生效法律文书难以执行而采取的预防性措施。无论是否保全到财产,被执行人均应自动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法律没有规定因为有诉讼阶段的查封财产,被执行人可以此为由不主动履行,且不承担逾期履行的债务利息。
裁判结果
本案经执行异议、复议两个程序审查,最终常州中院作出裁定认为,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在受理诉讼之前或者诉讼的过程之中,根据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据民事诉讼法赋予的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作出法定的强制性保护措施或者责令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禁止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的情形。从财产保全的目的看,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是为了保障执行。在足额保全货币的情况下,对于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人而言,其债权的实现已得到充分保障,其对被保全货币的处置享有主动权。
本案中,债务人未在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在此情形下张某没有积极向法院申请执行,是其对权利的自由处置,并不丧失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申请执行的权利,但不应由债务人承担其既不申请解封、亦不及时申请执行的不利后果。从设立加倍债务利息的功能看,是为使胜诉的当事人及时获得诉讼成果,促使败诉的当事人及时履行义务。对本案债务人朱某而言,其在2000万元货币财产被保全的情况下,未再另行向债权人支付判决确定的金钱,不能被认定为存在迟延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主观恶意。在债务人的货币财产已被足额保全的情形下要求其另行履行债务,否则再行施加迟延履行的经济惩罚,违背了依法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和充分保障被执行人正当权益的平衡原则,亦明显加重了被执行人的负担。因此,足额保全货币财产的,法律文书生效后债权人是否向法院申请执行都不应该计算加倍利息。
典型意义
申请财产保全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目的在于保证将来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近年来,财产保全在民商事案件中越来越多地被当事人选择作为保障执行的措施。但在足额保全货币财产的情形下,部分债权人“躺在权利上睡觉”,判决生效后并不急于申请执行,亦不申请人民法院解除查封让债务人以该财产自动履行。此种情形下,债务人未另行向债权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不能认定其存在迟延履行的主观恶意,不应再支持加倍债务利息。本案的价值在于在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和充分保障被执行人正当权益间进行平衡,引导和规范当事人正确行使权利。
保健品诈骗退赔案
案情简介
陈某某等人为达到敛财目的,成立多家公司,针对老年人进行保健品销售。其通过“平台旅游会销”模式,以免费旅游名义将老年人骗至销售平台,安排员工冒充知名医学专家进行门诊咨询、假冒医务人员进行虚假检测、伪造检测报告,虚假宣传销售的保健食品能够预防和治疗心脑血管疾病、癌症、肿瘤、糖尿病等,且购买产品享受国家补贴等方式,使被害人相信自己有高患癌风险,须服用该产品预防,从而高价购买保健食品。至案发时,公安机关抓获涉案犯罪分子数百人,诈骗金额达1161万余元。天宁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及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其他被告人亦受相应处罚。
根据涉众刑事案件办理机制,该案在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天宁法院及时与公安、检察部门建立协同机制,提前做好财产查控及保全工作,将追赃挽损工作放在重要地位;公布接警电话,接受当事人提供线索,及时进行出警核实。执行局与刑庭建立无障碍案件移送执行渠道,刑庭及时将生效判决移送执行。立案执行后,执行局快速查控处置资产,多次至监狱提审被执行人,根据“三统两分”规定,积极联系跨区域涉保健品诈骗案件办理机关,归集资产,统一处置资产分配。经过各部门统一协作,涉及三百余名受害老年人的五百余万元全部执行到位。因案发至款项发放时间较久,受害老人年纪较大,遍布天南海北,受害人身份信息不全面等因素,案款发放进度缓慢。为加强案款发放进度,执行部门通过集中电子送达,公布联系电话,统一人员集中拨打电话,邮寄材料等方式,尽力将款项及时发放到受害老人手里。
执行过程中,针对发现的职能部门监管制度漏洞及存在的风险隐患,避免漏洞再次被不法分子利用,天宁法院及时与主管部门沟通,发送司法建议。主管部门收到我院的司法建议后,积极回应,制定措施进行整改。同时,为增强老年人防范意识,加大涉诈宣传力度,针对常见的诈骗手段,利用多种方式进行普法宣传。通过法院的公众号、对外的电子显示大屏发布典型案例,发动干警进社区、入企业宣讲,发放防骗手册,推广反诈APP等利器,增强老年人防范意识及能力。为避免老人再度上当受骗,在案款集中发放现场,再次进行反诈宣讲,增强老人防骗能力。
典型意义
本案处理过程中,根据涉众案件特点,统筹协调处理,从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各个环节,均注重追赃挽损工作,最终案款全部执行到位。法院不仅就案办案,并根据案件中发现的问题与漏洞,及时向主管部门发放司法建议,堵住制度漏洞;做好普法宣讲,增强老年人防范意识。这个案件的处理,惩罚了犯罪,堵住了漏洞,净化了保健品的销售市场,做好了普法宣讲,保护了被害老年人的财产权益,一举多得,通过各部门通力协作,判前判中判后体系化推进,综合治理效果显著。
苏豫协同执行护航民营经济案
案情简介
申请执行人常州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某公司、新安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武进法院判决河南某公司支付常州某公司租金等2400余万元,常州某公司有权就新安某公司抵押的1套机器设备(含附属设备)经折价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在执行过程中,武进法院依法对河南某公司的5套机器设备以及新安某公司的1套机器设备(含附属设备)进行评估拍卖,因无人竞买,申请执行人自愿以变卖价1700万元接受以物抵债。2022年9月,河南某公司配合拆运案涉设备。10月,申请执行人的施工队进驻新安某公司,拟拆除案涉机器设备,却遭遇恶意阻挠。为确保案件顺利执行,常州中院、武进法院联合当地法院,克服路途遥远、疫情反复、当地村民屡次阻挠等重重困难,最终成功拆运案涉设备并交付。
典型意义
本次跨域联动执行的圆满完成,得益于全体执行干警克服了路途遥远、疫情反复、不法分子屡次阻挠等重重困难,彰显了法院执行干警能战斗、敢斗争、打胜仗的精神风貌;得益于约谈、拘传、训诫、搜查、强制交付等执行措施的运用,直观展现了法院执行工作的强制性,彰显了司法权威性;得益于两地三级六家法院协同作战、攻坚克难,为跨区域执行行动的开展提供了具参考价值的模板。同时,案涉设备的顺利交付,申请执行人预计将实现产值4亿多元,利税5000余万元,全面保障了地方民营经济的发展,也有效盘活了厂区长期占用的闲置资源。本次行动有助于形成自动履行生效判决的良好社会风气,为推进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驾护航。
编辑:何 薇
审定:张立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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