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产品的种类功能日益繁多,结构日益复杂,由此带来的产品质量问题也日益突出。近些年来相继发生的诸如三鹿奶粉,化妆品毁容,液化气爆炸等事件都给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带来了一定的伤害。本期商润普法带您了解:如果购买的产品有质量问题给消费者带来损害,我们应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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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给他人造成的损害程度和方式的不同,产品质量责任可以分成缺陷责任、瑕疵责任两种。
产品缺陷的实质是指产品缺乏合理的安全性,即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瑕疵是指产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或者所具备的性能低于明示的产品标准,但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产品缺陷关注的是产品的安全性,而产品瑕疵关注的产品的效用性,两者的明显区别是产品的安全性。举例说明:电脑经常死机,手机不能正常通话,打火机打不着火,农药不能杀死害虫等等这些是产品瑕疵。手机通话时漏电,食物吃了中毒,啤酒瓶开启爆炸,汽车挂前进挡时突然后退造成人员伤亡等等致使消费者或第三者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则属于产品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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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缺陷责任具体是指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或者提供有缺陷产品导致他人遭受财产、人身损害后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或者提供有缺陷产品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只有在一定的条件下才应承担责任,这些条件就是产品缺陷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般以产品存在缺陷,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事实,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为产品缺陷责任的构成要件。
1、产品存在缺陷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存在缺陷是产品缺陷责任的构成要件的必要条件。产品存在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产品缺陷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生产缺陷,生产缺陷是指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因原料、配件、工艺、程序等方面存在错误,导致制作或最终产品上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产品达不到产品规格要求,也即“不符合标准”。
(2)设计缺陷,指产品在设计时在产品结构、配方等方面存在不合理的危险。
(3)经营缺陷,指产品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不合理危险。如没有适当的警示说明,运输者、销售者对产品缺陷有责任的,也属经营缺陷。比如说如果药品生产厂家不按规定要求规范制作药品说明书,为了不影响药品销路而故意删除药品说明书中"不良反应"说明,尽管该药品质量合格,仍属有"缺陷"之产品。仍应负产品侵权法律责任。
2、损害事实的存在
如果产品有缺陷但未造成损害后果,就不发生产品缺陷责任问题。换句话说,产品缺陷责任的发生依损害事实的存在为根据。这种损害既包括对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人身的损害。受害人既可以是产品的购买人,也可能是产品的使用人,或者是既非购买人又非使用人的第三人。
3、损害后果与产品缺陷之间有因果关系
即损害后果是由于产品的缺陷所致,而不是由于他人把产品作为实施侵权的工具造成的。产品缺陷责任中的因果关系表现为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的相互联系,而不是表现为某种具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因而只要受害人能够证明其所受损害是产品缺陷在事实上的结果,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即告成立,而不必证明该缺陷是其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或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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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的倒置
在2014年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之前,消费纠纷也是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比如张三主张他买的冰箱不制冷,那他就必须举证证明冰箱的质量问题是商品本身的瑕疵导致的,不是因为自己使用不当弄坏的。但对于一些大型的家电,如冰箱、空调或洗衣机等,消费者往往缺乏专业知识,不了解产品的构造和原理,自己很难拿出专业的、令人信服的证明,只能委托专业的机构进行鉴定,但专业机构鉴定往往价格不菲,一次鉴定的费用可能比商品本身还要高,消费者可能”得不偿失“,“举证难”成为导致“维权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做了如下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产品责任实行严格责任,即不论生产者、销售者是否有过错,只要符合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其就应该向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而且在产品责任中,通常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由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产品缺陷是否存在的证明,要由生产者、销售者来承担举证责任,其要证明产品没有缺陷,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醒
但这并不意味着受害人就免于承担任何举证责任。具体而言,受害人还要对下列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第一,要证明缺陷在产品销售当时即已存在。对此,受害人可以通过三种方式予以证明:使用直接证据,如残缺零件;使用间接证据,如专家证言;使用排除法来排除其他原因。
第二,要证明缺陷产品曾经被使用或消费,通常为其本人使用,但也不限于此。
第三,要证明自己遭受损害。也就是说,受害人要对自己遭受的损失的具体范围,比如误工费、医疗费、财产损失、精神痛苦承担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的八种情形:
1、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2、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3、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5、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6、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从事高危行业,适用无过错原则,受害人不必证明加害人主观方面有过错,加害人也不得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主张免除责任;
7、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8、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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