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黑山县,女子刚走到自家玉米地,就看到两个妇女在自家地里“捡苞米”,女子大喝一声!吓得两名妇女扔下袋子就跑,女子坚持在后面追,奈何两名妇女跑的太快,女子还是没追上。女子遂准备报警,结果就在打电话过程中,女子突然倒地不起,经过抢救无效而亡。女子的家属不干了,把两名“捡苞米”的妇女告上法庭,请求赔偿28万余元。(来源: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秋收时节,女子刘某家的苞米熟了,毕竟自己辛苦了几个月,马上就可以丰收了,刘某想想都开心,于是便一大早就来到自家玉米地里查看。
可是,刚刚走到玉米地附近,就看到玉米的秸秆在不停地晃动。刘某顿感大事不妙,赶紧走近一看,果然发现两名妇女,秦某和闫某,正在一顿操作猛如虎,不停地往自己带着的大口袋里面装啊装。
刘某立马大喝一声,快停手!你们这两个偷东西的贼!秦某和闫某顿感行事败露,扔下袋子就跑,可是刘某也不甘示弱,誓要抓住二人才肯罢休!
就这样,二人在前面跑,刘某在后面不停地追,追啊追,从自家田里的这头,一直追到另外一头。由于玉米秸秆很高,追到地边道上的时候,刘某已经看不到秦某和闫某的身影了。
虽然刘某没追上,但是刘某看清楚了二人的长相,并且还知道二人是哪个村里的人。此时同村的另一位老乡走了过来,问刘某发生了什么,刘某表示自己发现了两个偷苞米的,让他们暂时跑了,但是自己不会放过他们,决定报警。
就在刘某拿出手机,拨打110,正在通话过程中时,刘某突然倒地不起,身体开始不停地抽搐。
此时,躲藏在刘某附近的秦某和闫某二人见状,也从玉米地里走了出来,看到倒在地上刘某,其中一人说,刘某你是真会玩啊,就几个苞米,至于这样追吗?
现在你还以命相逼,准备讹诈我们吗?再说了,苞米已经扔在你家地里了,你也没损失什么呀!
这样躺在地上,就是你的不对了。你以为只有你自己会躺吗?说罢,其中一人也直接躺在地上,说自己心脏也有问题。
可是,过了一会,这位躺在地上的人觉得无趣,又从地上爬了起来。但是此时躺在地上的刘某却依然没有起来。
之后,刘某被其家属送到当地医院进行抢救,结果却是抢救无效,医院出具的死亡原因是,急性心梗,冠心病。
刘某去世后,刘某的家人不干了,说刘某好端端的一个人去田地里收苞米,结果碰上两个想“不劳而获”的秦某,闫某,因为二人的不法行径,导致刘某心脏病发而亡,二人就应当为此承担责任,赔偿损失,总计28万余元。
可是,在法庭上,秦某,闫某二人却滔滔不绝说了很多:
1.不同意赔偿,因为自己并不是到刘某家去偷苞米,而是去另外一家地里偷,刘某有点误会二人了;
2.在刘某大喝一声之后,二人第一时间扔下了手里的苞米袋子,一鼓作气跑掉了,并没有与刘某缠人任何的口角和肢体冲突;
3.从医院出具的死亡原因报告中就可以看出,刘某死亡的具体原因是其自身疾病,即心梗与冠心病,与自己二人偷玉米并无任何关系;
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刘某家属的主张。
法院在认定了相关事实之后认为,本案刘某家属获得秦某,闫某二人赔偿的基础是二人侵权责任成立。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司法实践中,侵权责任成立有一个很关键的因素,那就是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必须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具体到本案来说,秦某,闫某二人因捡苞米与刘某发生争执,刘某在要回苞米的情况下,仍然打电话报警,过程中,刘某突发心梗,冠心病,不治而亡。
可以说,秦某,闫某二人并不能预见到捡苞米会导致刘某患病而亡的事件发生,也就是说,其行为与刘某死亡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不过,从公平原则角度来说,因为秦某,闫某二人跑去“捡苞米”,导致刘某与其发生争执,之后引起刘某病发而亡,二人应当对于刘某的家属予以补偿,以平衡受损方的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经过酌定,判令秦某,闫某二人补偿给刘某家属50000元。
对此,您是怎么看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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