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自媒体确认艺人杨颖(Angelababy)和张嘉倪在法国看疯马表演秀,认为是去色情场所,理应接受法律制裁。
其实,疯马表演秀在外国人眼里根本没什么撸点,更谈不上是提供“有偿性服务”的色情场所。在外媒眼里,这应该是这俩的对家在借题发挥,买了水军,有意恶整演艺和商务上的对手。
为什么说是借题发挥地整人+争资源呢?
是这样,在疯马表演秀官方出面否认杨颖来看表演后,这件事情的热度迅速消失。所以,本来觊觎的,应该是杨颖手上的商务,张嘉倪手上的商务本来就很一般,整她也瓜分不到什么。
不过这件事情,却引出了另一个引人关注的话题:
中国公民去国外有颜色的场所接受有偿性服务,被曝光后,回国后是否和在国内犯事一样会被抓起来,接受行政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如嫖宿幼女,按强奸定罪)?
结论是:
绝大多数情况下,无从处罚或定罪。
在我国境内卖淫嫖娼当然是违法的: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这样看来,最严重的情况,嫌犯将被拘留十五日并处五千元罚款。最轻的情况,嫌犯也将被罚款五百元。
以上是在“中国境内”卖淫嫖娼的犯罪成本!
但在国外很多地方,卖淫嫖娼并不违法。比如日本有“风俗街”,荷兰有“红灯区”,在特定场所,接受“有偿性服务”,并不触犯当地法律。
还有泰国,菲律宾等东南亚国家,对卖淫嫖娼也是睁一眼闭一眼。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根据这一条,若中国公民在境外嫖娼,其嫖娼行为并未发生在境内,所以无法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越境执法。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司法管辖中有“属人管辖”的原则,也就是说,只要是具有中国国籍的中国公民,那么不论在哪个国家,都要受到我国法律的制约。
但《刑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一般来说,在“卖淫嫖娼”合法或不严管的国家,中国公民即便嫖娼,也不会留下案底,如何取证?没有铁证,如何追究?
那么,是不是都不予追究?
不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的刑期如下:
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嫖宿幼女也算),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所以,在境外嫖宿幼女,若证据确凿,回国后,是可以被追究刑责的。
法律是道德的最低要求。万恶淫为首,不能因为卖淫嫖娼在某些国家不违法,回来也不会被制裁,就因此肆无忌惮。
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在国外养成了恶习,在中国境内也偷偷嫖娼,证据确凿,那么领受法律制裁是跑不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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