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蓬安:因证据不足14岁被认定卖淫女,“嫖宿幼女罪”惹的祸
#因证据不足14岁女孩被认定卖淫女#依据大众认知,与不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女孩是否同意无论是否付钱,均构成强奸罪。但不知道是什么专家,发明了“嫖宿幼女罪”这么个极其混账,让被害幼女遭受“二次伤害”的罪名。我曾就此呼吁了很多年,写了很多文章、社情民意,建议废除嫖宿幼女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终于删除了该罪名。
该话题所涉内容发生于2005年8月,未满14周岁的孙曼,在生父孙锡美的家中,已退休的官员荆玉柱和她发生了性关系。当年法院判决书记录,荆玉柱是其生父的女友王艳娟找来的。起初,荆玉柱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但最终被起诉时,罪名为嫖宿幼女罪。法院审理认为,孙曼系自愿卖淫。2006年9月,孙锡美和王艳娟获刑3年。2007年3月,荆玉柱获刑5年。
该案如果发生在当前,百分百是强奸案。依据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荆玉柱极有可能获刑10年。
该案件在事发18年之后再次被提起,就因为受害人孙曼和其母亲李虹受到了法律的“二次伤害”,正如媒体报道的称:被认定为卖淫女,是长春女子孙曼和其母亲李虹十多年来剜不去的心结。
关注该罪名的笔者非常理解孙曼母女的心情。十多年前,我在社情民意《建议废除“嫖宿幼女罪”》中就曾分析,该罪名存在四大危害:
一是有了该罪名,强奸罪对性侵幼女犯罪震慑力降低。因为嫖宿幼女罪从强奸罪中独立出来后,最高量刑也由原先的死刑降到了有期徒刑。
二是该罪名刺激着卖淫团伙紧盯幼女。由于中国一些变态的富人、官人有很浓厚的“处女”情结,在“性”趋于开放的今天,他们更容易将眼光瞄准幼女。
三是该罪名对幼女构成了双重侵害。这些幼女原本是被性侵害的主体,却又被法律认定为“卖淫女”,明显有违法理。
四是该罪名已成司法腐败的“遮羞布”。少数司法人员可以在“强奸罪”与“嫖宿幼女罪”之间任意选择罪名,为司法腐败创造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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