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曹先生晚上和朋友喝酒后打车回家,结果保安拒绝开门,曹先生一怒之下扇了对方一巴掌,没想到几天后,对方听力下降并向曹先生索赔11万元。而曹先生却表示和自己无关。
曹先生的朋友过来找自己,为了尽地主之谊,便带着朋友出去吃了一顿好吃的。因为两人是很好的朋友,难得重聚,曹先生一时开心多喝了几杯酒。散席后,曹先生知道自己喝酒不能开车,便叫了一个网约车送自己回去。
由于曹先生所在的小区安保工作做得非常好,深夜只要是非小区车辆,都不让进入。而送曹先生回家的这个车并没有在小区登记过,所以被门口的自动升杆拦了下来。
这时,出来了一名保安,曹先生很有耐心的和对方解释了一通,并请求对方将车辆放行。可对方听完后一句话也没说,只是晃了晃身子便又回到了屋内。
本以为对方是进去给自己抬杆子,可过了大概有一分钟左右的时间,杆子还是一动不动,曹先生有点疑惑,于是下车查看情况。
但眼前的景象把曹先生气坏了,只见对方坐在屋里哼着小曲,非常悠闲的喝着茶。明眼人一眼就能看出来,这是不愿意给他开门。曹先生越想越生气,一气之下把保安叫了出来,用手指着对方喋喋不休地谩骂了起来。
面对曹先生的不依不饶,保安再也忍不了了,他有点生气的用右手扇开了曹先生指着的手。这下直接惹恼了曹先生,曹先生借着酒劲,甩出一巴掌狠狠地打在了对方的脸上。
只见保安被曹先生的一巴掌打的后退了几步,就连对方头上的帽子瞬间也飞了出去。此时对方虽然非常生气,但是为了不跟业主一般见识,他也没再说话,而是强压着怒火回到了门口的保安室里。
可是保安回去后越想越生气,他觉得自己只是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并没有故意为难任何人,凭什么要被骂的那么难听,还要挨一顿揍,于是,他选择了报警。
民警赶到后了解了事情经过,发现并不是什么大事,于是建议双方协商解决。而此时曹先生的酒已经醒的差不多了,也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行为,于是态度非常诚恳的向被打人赔礼道歉,而对方表示接受道歉并把送曹先生的车辆放进了小区。
本以为事情到这就结束了,可谁能想到,对方竟在几天后向曹先生索要11万元的赔偿费。对方表示自己被曹先生的一巴掌打的右耳听力下降,需要住院。
可曹先生认为自己只是轻轻地打了一巴掌,不可能产生这么大的效力,于是要求对方和自己一起再去做个鉴定。结果显示对方右耳听力下降与曹先生扇的一巴掌没有任何关系。
原来,曹先生打的是左脸,而对方听力下降的是右耳,并且通过调查发现他右耳听力下降的问题是多年前就有的,并不是自曹先生打他之后才有的。
一、曹先生和被打保安各执说辞,那么从法律上的角度该如何看待他们的观点呢?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否则就要承担诉讼不利的后果。
简而言之,就是谁主张谁举证。具体到本事件中,曹先生认为对方右耳听力下降和自己的一巴掌无直接关系,而被打人却坚持认为自己右耳听力下降就是曹先生的一巴掌导致。
面对曹先生和保安的说辞,想要判断哪一方的说辞为真,只能通过双方提供的有利证据证实,法律更偏向于证据更充分的那一方。
而保安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自己挨了曹先生一巴掌,且自己右耳听力出现问题,但是两者之间是否存在直接关系,并没有有利的证据证明。
反观曹先生这边,首先,自己打的是左脸,而受害人受伤的是右耳,从身体构造分析,两者存在直接关系的概率较低;
其次,曹先生手里的伤残鉴定书直接表明,受害人右耳听力下降和曹先生的一巴掌没有直接关系;
再者,曹先生通过调查发现,受害人右耳听力问题属于旧病,很多年前就有这个病情,并不是自己一巴掌之后才有的。
综上所述,曹先生提供的证据更加充分,更加能佐证自己的观点。
二、不管怎样,曹先生动手扇别人耳光,此行为不仅受道德谴责,更属于违法行为,那么曹先生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呢?
1.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被打人的右耳听力下降和曹先生有关,并且伤残鉴定结果为轻伤,那么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果曹先生的行为被认定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那么将面临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如果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被打人的右耳听力下降和曹先生有关,并且伤残鉴定结果为轻微伤,暂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将会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最终,曹先生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对于曹先生打了左脸,导致右耳听力下降的事件,您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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