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阳,女子和朋友一起去洗浴按摩,朋友临时有事先走了,临走的时候主动把单结了。途中女子又加了一个项目花了45元,待女子准备离开时表示自己没有钱,于是店家就不许女子离开,可是女子说出为什么不付款的理由却很雷人,店家表示不可接受。
女子刘某和一名男性朋友约好来到了一家洗浴中心按摩放松,一顿按摩下来,让人精神气爽,两人聊了一会之后,朋友便找了一个自己还有事的托词随后就离开了,刘某也不客气,提前走去前台把账结了去,于是,朋友就来到前台结了账,并告诉了刘某自己结了账,之后就离开了。
可是,意犹未尽的刘某又加了一个45元的项目,做完之后,刘女士在店里又是拿吃的、喝的,将肚子塞得满满的,随后就一直休息到凌晨。
睡醒后,刘某恍恍惚惚的准备离开,不曾想走到门口的时候,却被工作人员拦了下来,对方表示刘某有45元没有结账,需要结账之后再离开。
刘某却说,自己没有钱,自己先走等朋友来了替自己付款就行,上午还有很重要的事情要处理,你能耽误的起吗?
可是无论刘某怎么说,服务员就是不让刘某离开,刘某一气之下主动报了警,表示自己在洗浴中心被人堵住了不让走。
于是,民警接警后来到现场调解,让人无语的一幕出现了,就在民警来到现场后,刘某竟然表示,如果警方协调不好这件事情,那么上午重大会议的损失,就有警方买单了。
民警面对刘某的这种无理要求,无奈的表示,你自己付了钱就可以走了,人家不让你走,是因为你没有给钱。
刘某这时候又换了一个说辞,因为自己没有现金,现在都5G支付了,这家店还不能支付,并不是自己不想给。
见自己的说辞被店家回怼了,刘某也像泄了气的皮球一般。
最后,刘某依然没有给钱的意思,于是民警询问店家,店家称等他朋友来付款之后,她才能离开。
有人说,这个朋友真够意思了,提前走已经付了款了,你自己加了项目,就区区45元钱,还要等着朋友来,我敢肯定朋友不会来了。
还有人说,不是女子不想付款,可能就不想留下这方面的消费记录罢了,所以找各种理由。
刘某实际上有义务支付这笔额外的消费。
《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刘某和朋友消费后,朋友买了单,那么双方的服务合同就成立并生效了,双方也在这笔钱费用之内各自承担义务。
当朋友离开后,刘某独自加了项目,实际上就等于和商家之间达成了新的合同,那么当商家服务之后,刘某是有义务支付这笔费用的。
可是,刘某拒绝支付的情况下,想离开却被店家阻拦了下来,实际上,店家的做法属于自助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也就是说,当刘某拒绝支付服务费想要离开时,店家是有权采取措施以此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
可是,就算警方来协调,刘某依然口出狂言,显然,刘某根本不具有买单的意思,是一种恶意消费的行为。
实际上,刘某如果一开始就没打算结账,那么这种做法实际上属于强拿硬要的一种,属于寻衅滋事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据此,还要对刘某处以行政处罚。
既然朋友已经提前接了单,再来叫朋友替自己后续的服务买单,这种做法本身很不合适的。不知道朋友最后到底会不会来?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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