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德恒
金初社会农业生产尚不发达,和宋朝地主阶级之享乐食用,有天渊之别。虽然其地肥沃,土宜稼禾,可是农业生产品种不多,制造亦不得法,更没有染上享乐之风,是以上下均以艰苦度日,习以为常,是以其能历艰辛而无悔,战则勇往。
金政权建立之后,凭借其武力征服的手段,不仅占有原来辽统治的地区,且占有了平、滦、营诸州之地,使其势力由北至南,达长城内外,辽河上下,因此,构成了金初的复杂的社会经济结构,其中不仅有封建经济比较发展的平州及辽东一带地区,也有奴隶制经济的今黑龙江、吉林一带的地域。这使金初的统治者大开眼界,接触到了经济文化比较发展的社会状况,这对金的社会发展起了重大的影响。
所以,金初占领了辽地之后,对他们的生活产生了重大影响。影响之一是改善生活条件,具体办法是择善地而居,采取迁徙的办法促使生活条件的改善。
这从伴随阿骨打的抗辽战争即行开始。据金史卷2《太祖纪》载:天辅二年七月癸未,诏曰:“匹里水路完颜术里古、渤海大家奴等六谋克贫乏之民,昔尝给以官粮,置之渔猎之地。今历日已久,不知登耗,可具其数以闻。”
不仅是把猛安谋克组织迁往土地肥沃,适于农耕渔猎之地驻守、生活,也不仅采取婆火式的泰州屯田方式,与完颜娄室镇守黄龙府,其族子举家从徙的办法,改善和提高女真人的生活,且采用了迁移大量他族人口以实金源内地的政策。如战胜辽兵时,命完颜昂等移诸部至金源内地安置;特别是迁徙大量的汉族人民前往。如攻下燕京后,将燕京及除涿、易二州之外的附近州县豪族、工匠迁往金源内地的措施。
这种大量迁徙人口以实金源内地的做法,不仅从巩固其统治,以监视他族豪强反抗的立场出发,也是从发展女真社会的经济的角度考虑的必要措施。把生产上比较先进的劳动力迁徙到经济落后的金源内地去。客观上使先进的生产经验、生活方式传至金内地,极其有力地推动了女真社会经济的发展。
我大约统计了一下,在金熙宗没有迁燕前,起码有二十余万的汉民迁往东北。事实上,这些被迁徙的人民参与了对祖国东北边疆的开发,对提高东北北部的生产发展起了推动的作用。
实际上金初的徙民政策基本上分为两种:一种是徙女真族人逐渐南来;一种是各族人民北往。这种情况具见于《金史》卷46《食货志》。迁徙于金源内地者有山西之民河北之民等。
“天辅六年,既定山西诸州,以上京为内地,则移其民实之。”“及七年取燕京路,二月,尽徙六州氏族富强工技之民于内地。”太宗天会元年,以旧徙润、隰等四州之民于沈州之境,以新迁之户艰苦不能自存,诏曰:“比闻民乏食至鬻子者,听以丁力等者赎之。”这种来往迁徙是痛苦的,但对东北地区的开发则是有利的。
金初,女真族人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文化发展,文明程度低,社会风俗也与之相似。主要表现在婚姻和丧葬之俗上。
金初,女真族之婚姻尚保持旧俗,实行指腹为婚或多妻制。还有许多近亲通婚的现象,兄妹完婚、三代婚嫁比比皆是。
由于私有财产的发展,亦行聘礼制,平民也多有自由相恋者。女真族人的婚姻本来多种多样,但从根本上说是有指定或自由相恋者两种,作为补充的是原始社会野蛮婚姻表现为抢婚和放偷。婚制是世代通婚之家族间互相交错排定的婚姻关系为主。这种婚姻多因政治的因素而形成。《金史》卷64《世宗昭德皇后传》:“世宗昭德皇后,乌林答氏,其先居海罗伊河,世为乌林答部长,率部来归,居上京,与本朝为婚姻世家。”
所谓“婚姻世家”者,即世代相互为婚也。这种世婚制在当时颇为流行。
接续婚,是指女真人之妇女在其丈夫死后,得由丈夫家族内的男性接继婚姻关系。《三朝北盟会编》卷3:“父死则妻其母,兄死则妻其嫂,叔伯死侄亦如之,故无论贵贱,人有数妻。”
《金志》《婚姻》条也说法相同。《虏廷事实》婚姻条亦说:“虏人风俗,娶妇于家而其父身死,不令妇归宗,则兄弟侄皆得以聘之。有妻其母者,与犬豕无异。汉儿则不然,知其非法也。”这都是说的接续婚。这是在私有制发展后,父系家族内控制私有财产及劳动力的在婚姻上的措施,在金初亦很流行,不乏其例。
仆隶役婚,就是在男子成婚后要在妻子家服一定劳役的制度。《松漠纪闻》载:“(女真)既成婚,留妇氏(家),执仆隶役,虽行酒进食,皆躬亲之。三年,然后以妇归。妇氏用奴婢数户、牛马十数群,每群九将一牡,以资遣之。”
就是隶役婚。这是私有财产及奴隶制度发展到一定程度在婚姻关系上的体现。因为妇女出嫁对女方来说是损失财产和劳动力的事情,男方要以执行三年隶役的制度给予补偿,因此出现隶役婚姻。这种婚姻习惯在金初平民和奴隶主贵族中皆盛行,是故宋朝的洪皓在熙宗统治时尚能知之甚。以上均为指定的婚姻。
抢婚和放偷,这是作为指定婚姻的补充制度,是原始婚姻的野蛮性的继承。抢婚是通过劫夺的方法,强制的手段而形成的婚姻关系。放偷则是原始社会遗风,即在固定的时间可以放纵自己的行为,亦可作为室女私恋的补充形。
抢婚在金初已近绝迹,放偷则继续很长时间。宋人洪皓在其《松漠纪闻》中记述说:金国治盗甚严,每捕获,论罪外皆七倍责偿。
唯正月十六日则纵偷一日以为戏,妻女、宝货、车马为人所窃,皆不加刑。是日,人皆严备遇偷至则笑遣之。既无所获,虽畚䦆微物亦携去,妇人至,显入人家,伺主者出接客,则纵其婢妾盗饮器。他日,知其主名或偷者之言,则具茶食以赎(谓羊、酒、肴馔之类),次则携壶,小亦打糕取之。亦有先与室女私约,至期而窃去者,女愿留则听之。自契丹以外皆然,今燕亦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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