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后初期,美国驻德军政府对德管制政策与盟国对德管制政策在对德惩治方面基本吻合。换言之,美国驻德军政府基本按照盟国对德政策的思路在美国占据区进行管制。
不过,这些规定只是静态的政策体现,并不完全等同于政策在实际层面的动态实施。在实际实施过程中,美国驻德军政府主要依照JCS1067系列文件的规定,并参照具体的管制需要和变化做出了必要的调整。
去纳粹化
美国军政府在占据区实施去纳粹化政策是阶段性进行的。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艾森豪威尔坚决把一切纳粹分子驱赶出公共机构。他的雷厉风行作风,在处置乔治·巴一事方面得到了鲜亮的体现。
巴顿声称他要出于维持秩序的需要,在某些政府机构保留一些纳粹分子。在一次演讲中,巴顿甚至宣称纳粹分子几乎和民主党或共和党分子没有什么区别。
1946年8 月,军政府又颁布了《青年大赦》,按照这项法令,除非他们作为主犯或者罪犯需要控告和有罪,否则所有1919年1月1日之后出生的人,都可以免除去纳粹审讯。
到1950年底,联邦德国的去纳粹化进程接近尾声,德国当局着手对这些法令进行修改,使之不再适用于那些名义分子,但是仍旧对纳粹党的积极分子和犯罪分子继续执行。各级地方议会也开始就终止去纳粹化进行法律起草工作。
1950年12月15日,联邦议院批准了一项决议,要求联邦政府建议各州对清理去纳粹化计划采取统一的立法行动。
不过,该决议并不设想废除所有的去纳粹化决定,而是建议把它们融入到各州法律当中,确保在终止诉讼之后能够采取共同行动。到1951年4月,实质性的去纳粹化工作正式终止。
非军事化
实际上,非军事化政策包括军事领域的直接非军事化,以及军事相关领域的间接非军事化两个层面。盟国对德管制委员会和美国驻德军政府基本是从上述两个方面制定对德非军事政策的。
在政策落实方面,美国驻德军政府基本上也是按照“四二六”指令的有关规定执行,特别是“四二六指令”的第7条、第30至35条的相关指示。
指令第 30 至 35 条则更加详细地从间接的军事相关领域着手,对占据区实施非军事化,主要集中在工业、经济和社会思想与文化教育等层面。
不过,在军事相关的间接非军事化政策领域,特别是工业裁军与战争赔偿方面,不仅西方盟国与苏联之间存在分歧,就连美英法三国之间也难以取得一致的步调。
不难理解,工业生产的多重属性对各国的德国政策有不同的影响。它不仅关系到盟国限制乃至根除德国战争潜力的战略目标,而且也关系到德国基本生产生活的维持,并与各国自身经济复原和进展有不同程度的联系。
例如,法国对德国的煤炭、钢铁存在很大的依靠性,美国则不然。因此,法国坚持既需要打压德国,也需要德国为法国经济进展作出贡献的双轨政策。
对此,美国持反对意见。美方认为,这种“只取不予”或“取多给少”的政策最终不仅会导致德国瘫痪,而且还会危及西方体系的稳定。考虑到这些,美国驻德军政府在美国占据区执行非军事化政策时往往保持谨慎,在留有余地的同时努力说服盟国保持必要的克制。
经济管制
波茨坦协定要求,反法西斯盟国为了根除德国的战争潜力,可以对德国进行索赔、实施经济管制。对此,美国政府在实际执行时有着自己的理解。
美国国务院在1945年12月11日公布的关于德国赔偿和德国在未来经济地位的指针明确指出,美国关怀德国的经济复兴,并不希望看到德国经济长期虚弱的局面,特别是不希望它单单转向对其他国家的经济优势。
虽然美国及其盟国的安全利益要求它们对那些能够用于军事生产的德国业进行摧毁,但是美国无意毁坏那些过去一直长期用于和平目的的德国经济。
美国政府认为,波茨坦协定在确定把德国工业设备作为赔偿进行搬迁时,也考虑要平稳德国和平经济的能力,以便能够为德国民众提供不超过欧洲平均水平的生活标准。但是,这不意味着降低德国生活标准,除非是为了能够满足德国的赔偿支付。
因此,德国在赔偿方面的义务,也主要是为了对它对其他国家发动侵略造成的战争破坏进行补偿。在美国看来,德国自身的进出口贸易、财政平稳,对盟国对德国进行索赔以及经济复原的实现也很有必要。
美国政府认为,为了确保根除德国战争潜力并使之有效履行战争赔偿义务的目标的实现,盟国除了可以通过工业摧毁和工业搬迁的方式达到工业裁军的目的外,需对德国经济力量于集中的内涵做出界定,以便通过德国经济的非卡特尔化。
在达到根除德国战争经济潜力的根本目标的同时,确保德国经济能够自我维持,可连续性地承担战争赔偿的责任。实际上,美国政府把德国经济非集中化视为德国依照民主路线进行国家重建的基础,因而认为盟国不应拖延地采取积极而切实的措施实现这一目标。
为此,从1945年底到1946年上半年,美国在推动盟国对德管制委员会确认德国经济过度集中、去卡特尔化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在美国政府的连续努力下,1945年10月盟国对德管制委员会通过了德国经济力量非集中化的法律,从产品生产流程、货品市场占有率、雇员比例和产品营业额等四个方面加以定性,并建议把所有四项规定都确认为强制性格条款。
1945年10月31日,美国军政府批准了《关于经济过度集中的法律草案》。但是,盟国对哪些条款可以列为强制性、哪些可以由各占据区自由裁量存在分歧。英国的意见是全部实行自由裁量,美国则坚持强制性与自由裁量兼顾。
1945年12月,盟国对德管制委员会依照波茨坦协定第12条的规定,就操纵德国经济非集中化的法律达成共识,一致同意把一项强制性标准用来界定经济力量的过度集中:超过3000名雇员,年度营业额超过2500万德国马克,操纵所在工业领域既定产业总生产量的20%。
不过,英国政府对此表示反对。英国政府认为,强制性标准只会不必要地增加占据区的行政负担,因而建议各占据区可以在无强制性条款的法律之下展开几个月的实际工作,最后再依照包含依据经验制定的强制性条款的新法律行事。
作为折中,美国军政府建议先确定一些企业名单,从大型企业着手实施非集中化整治。但是,工业拆迁、工业摧毁和非集中化整治还是严峻地影响了德国经济的基本维持,特别是德国进出口贸易平稳,进而造成占据区外汇严峻不足、财政赤字不断加大。
虽然波茨坦会议同意盟国把德国作为一个单一经济体对待,但是实际的局面是占据区各自为政,德国被分裂为四个占据区并成为德国经济维持的障碍。
美国驻德军政府认为,除非德国能够进行自由经济交流,四个相互封闭的区域能够实现联合治理,否则没有一个占据区能够自我维持,唯一的结果只能是都陷入停顿。
为改变这种局面,美国驻德军政府于1946年7月正式向其他占据区提出实现各占据区经济联合的政策提议。但是,除了英国占据区较为积极回应外,法国占据区表现犹豫,苏联占据区则予以了婉拒。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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