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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21日下午,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对辱骂威胁办案人员,干扰司法秩序的当事人苟某,采取 拘留五日的强制措施。
据悉,苟某系安定区人民法院内官营人民法庭办理的一买卖合同纠纷案的原告,内官营法庭办案人员在和原告苟某电话沟通了解案情时,遭到苟某无端的辱骂威胁。在办案人员耐心解释后,苟某依旧不依不饶,多次回拨电话辱骂威胁办案人员,情节恶劣,干扰了正常的司法秩序。
为维护司法权威、捍卫法律尊严,针对苟某的违法行为,安定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依法决定对苟某采取拘留5日的处罚,并当日送至拘留所执行。
法官说法:
遵纪守法是每个公民的基本义务,苟某辱骂、威胁法院工作人员,不仅是对司法工作人员人格权益的侵犯,更是对司法权威的藐视和挑衅。任何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员辱骂、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均属于严重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惩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来源:安定区法院
编 辑整理:微美定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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