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中院法官沈慧娟在(2019)苏03民终4376号案件的审理审结中,有意违反审判职责,采纳犯罪手段决意枉法裁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采纳的犯罪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有意违反《民事诉讼证据若干的规定》之规定采信证据,甚至还存在变相捏造证据使用,用于虚构案件法律事实。判决书采信证据共三个,全部属于无“三性”证据,其中还一个证据是挑选陈述片段再组合成的,足以认定为变相捏造证据。
二是,有意违反庭审应当居中审理原则,其主要表现在二个方面:第一方面是主观有意引导反言,对一审已经自认的事实,拿到二审反复提醒,看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实是引导反言为枉法裁判服务;第二个方面就是压制一方,表现最为突出的是拒绝我方一审谈及对方自认的事实及情节。通过对比可以发觉,法官沈慧娟职业道德败坏,是主观有意有失公允。
三是,利用其明理释法的权利,主观有意肢解证据链,隐匿和不采信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还不说明原因;有些证据不得不提,她有采取剥离证据链各个击破的手段,予以否认;有意曲解证据,凭空给证据添加莫须有的证明内涵和证明方向;胡编乱造,法理逻辑纷乱不堪等系列手段作案。这些作案手段可以说是有意枉法裁判法官的共性手段。
四是,利用卷宗舞弊。沈慧娟在卷宗上任意添加证据的行为事实,在江苏高院监督再审时被我方用证据的形式予以固定。证人是江苏高院法官周茎、还有庭审笔录、庭审录音录像、二审卷宗、苗某某陈述等,构成一个闭环的证据链。
五是,有意违背法律事实的目的就是为了更便于违背法律。沈慧娟要想颠覆一审符合法律的裁判,必须有意违背法律。
沈慧娟为枉法裁判所采纳的犯罪手段,我在监督再审、检察监督再审等以后所有的诉讼程序和举报材料中,都给出了非常专业性的认定和说明,但是均被各个环节的具体办案人员主观有意无视,造成沈慧娟有意枉法裁判案纠改无望,沈慧娟构成严峻违法违纪了,仍旧能逍遥于法纪之外。
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不落实,法院系统就会有刘伟、沈慧娟这样的法官存在,而且队伍会不断壮大,就会形成“剧场效应”,势必毁掉整个司法系统,其危害性不言而喻。然而,一些监管者听而不闻、视而不见,更加助长了有意枉法裁判法官的嚣张气焰。法官沈慧娟职业道德败坏、职业操守低下,但她的腐败胆量却让人刮目相看。我曾从事过专业反腐工作,第一次遇到如此强悍的“害群之马”。说她对法纪不知敬畏,那是小瞧她了。她是在公开挑衅法纪。
就这样一位要职业道德没有,要法纪意识没有的法官,在几个人公开举报其有意枉法裁判的情况下,竟然“风雨不动安如山”,令人们咂舌。
由此可见,司法领域反腐势在必行且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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