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络诈骗不是一个罪名,只是诈骗罪的一种特殊形式。为什么还要区分是一般诈骗,还是电信网络诈骗呢?
因为这关系到罪与非罪、罪重还是罪轻:
依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山东省诈骗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为“六千元以上”、“八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电信网络诈骗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为“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
如果行为人诈骗四千元,若是一般诈骗的话,不构成诈骗罪,不负刑事责任;若是电信网络诈骗的话,就构成诈骗罪,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行为人诈骗五万元,若是一般诈骗的话,属于“数额较大”,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幅度内量刑;若是电信网络诈骗的话,属于“数额巨大”,要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
所以,是一般诈骗,还是电信网络诈骗,还是非常有必要区分一下的。
怎么区分呢?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电信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通过远程、非接触等方式,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电信网络诈骗,一般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一、技术特征: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利用网站、QQ聊天工具等,借助与电信业务和网络有关的技术或者工具进行诈骗;
二、对象特征:采取漫天撒网,向不特定多数人群发短信、拨打电话;在以不特定多数人为受众的公开网站上发布虚假信息等面向不特定人群进行的“点对面”式诈骗;
三、行为特征:以伪基站、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等非接触的方式挖掘诈骗对象,以短信、电话等非接触方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以银行转账、快递到付等非接触的支付方式使被害人处分财产的非接触方式进行诈骗。
上述三个特征,是电信网络诈骗与一般诈骗区分的标准,只有上述三个特征同时具备,才能认定为电信网络诈骗,否则,则不构成电信网络诈骗。
我们来看这样一个案例:
被害人黄某找到被告人潘某,问其能否进行手机定位。潘某找到廖某,要廖某为黄某提供的手机号码进行定位,廖某收取费用后,联系郑某,郑某联系他人制作假的定位截图,辗转发给黄某。截至案发,廖某诈骗32992元,潘某参与诈骗10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廖某、潘某构成一般诈骗,廖某未达到数额巨大标准,判决廖某有期徒刑一年,潘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检察院认为,本案属于电信网络诈骗,廖某系数额巨大,量刑畸轻,提出抗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只有黄某一个被害人,且是黄某主动找的潘某,不具备电信网络诈骗的对象特征和技术特征,因此,本案构成一般诈骗,而不是电信网络诈骗。
因本案是一般诈骗,廖某诈骗32992元,未达到数额巨大标准,一审量刑适当。
二审法院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参考案例: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皖11刑终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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