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还有人没被法制的阳光照耀,没有去除身上的霉菌与匪气,表现出的动物性让人十分吃惊。
这种人只是活着,毫无价值,但他身上的兽性会随时触发并祸害他人,给无辜者造成深重苦难。
今天这个案例中的男子徐杰就是垃圾一个,他无缘无故杀人,致人十级伤残,2021年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刑12年。
徐杰没把人杀死,是因为刀柄脱落,刀刃卡在了被害人骨骼上。
法院判令徐杰赔钱,这人厚颜无耻称“没钱”。
我们来看看这个触目惊心的案件。
(配图来自网络)
徐杰,男,1970年出生,辽宁省鞍山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
徐杰在鞍山市立山区大德广场某超市水果和水产品库房内做装卸工。
他沉默寡言,外表柔和,平时看不出有什么异常行为。
2020年12月8日,中午下班吃午饭时,工友李某富叫他一起去他家里吃饭,徐杰就坐李某富的电动车去了。
吃饭的时候两人喝了酒,徐杰喝了一碗半白酒。
下午2点上班。
一切正常,这徐杰和工友之间配合搬运货物,一点问题都没有。
到3点左右,超市的售货员李红(化名,女,51岁)拿着抹布在库房水池清洗,这徐杰正背对着她干活。
这徐杰在嘟囔:“我要杀人”。
李红惊讶,转身看他。她就打趣徐杰。
“耶,你徐杰都不会发火的人啊,你要杀人?就你那样的,我敢杀人你都不敢杀人啦。”
中午请徐杰喝酒的李某富也凑热闹说:“你看,还是我红妹了解你。徐杰,你还杀人啊。”
这徐杰也没说话,他丢下活路从库房向包装间走。在包装间,桌子上摆放着平时切菜根用的水果刀。
这刀,刀刃有20厘米。
徐杰拿了一把刀抓在手上,随即走到李红面前,对着她腹部就是一下,接着又扎一下。
李红惊叫。
“老徐,你怎么回事?”
徐杰没吭声,又要往李红腹部扎,李红躲开了。这徐杰又举刀一刀扎在了李红胳膊上。
这刀刃卡在了李红骨骼上,刀柄脱落,这徐杰手里就只剩下了刀柄。
李某富反应过来,一把将徐杰拉开。
这徐杰,又往包装间跑。这包装间里,还有刀。
徐杰一进包装间,李某富立刻追到,马上把门关上,用身体顶着,不让徐杰出来。
李红受伤,慢慢蹲了下去。鲜血开始往地上流。李红把钉在胳膊上的刀刃拔了出来,丢在地上。
其他工友发觉异常,立即过来帮忙,和李某富一起顶住大门。
这徐杰,在里面不停地撞门,大喊大叫要出来。
很快,商场保安过来帮忙顶门,李某富腾出手去照顾李红。很快120和警察赶到,李红被120接走送医院抢救,徐杰被警察抓捕。
在开门时,这徐杰手上没有再拿刀,表情平静,眼睛发直。
如果他再敢拿刀,相信警察也不会客气,直接毙了他。
(配图来自网络)
经鉴定,李红上腹部刀刺伤,致腹壁穿透创,肋骨骨折,肝破裂,左上臂贯通性刀刺伤,致肱动、静脉完全断裂,失血性休克(中度)。
综合评定为:重伤二级。伤残等级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2020年12月9日,徐杰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12月23日,徐杰被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在公安机关审讯时,徐杰称平时和工友之间没有矛盾。中午喝了酒,这李红说他不敢杀人,他就要证明给她看,就要针对她。
徐杰从库房进到包装间取一把切菜的刀,他右手拿着刀出包装间走向库房水池前李某所在的位置,手持刀对着李某肚子附近捅了几下,捅几下他记不住了。
之后,徐杰发现手中的刀没了,不见了,他也不知道刀哪去了。
他心里想杀了她没有刀不行,又回到包装间找刀,没有找到刀。后来他准备出包装间的时候发现包装间的门已经被堵住了。
2021年3月3日,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向鞍山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李红附带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徐杰,商场共同赔偿医疗,护理,残疾等费用共127699.6元。
徐杰明确表示他个人没有能力赔偿。
徐杰的辩护人辩护意见是,徐杰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徐杰到案后坦白自己的罪行,是初犯,认罪态度好,请求酌情从轻处罚。
立山区某超市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答辩意见是,徐杰的犯罪行为并非单位工作任务,超市没有义务对原告人承担赔偿责任,超市不存在管理上的错误,不应承担赔偿义务。
(配图来自网络)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徐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持尖刀将李某腹部及左臂刺伤,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由于被告人徐杰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徐杰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红请求判令赔偿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均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依法不予支持。
请求判令赔偿医疗费29907.6元、护理费22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误工费10032元、营养费12000元、交通费500元和鉴定费1264元,合计人民币57223.6元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人徐杰酒后因被李某嘲讽而产生怨恨,持尖刀将李某腹部及左臂刺伤,系徐杰个人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不是劳务工作行为,徐杰的犯罪行为给李某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由被告人徐杰予以赔偿,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请求判令立山区某超市、洪某某、陈某某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