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熊女士住在河南省洛阳市的老城区,自己家的屋子是祖上传下来的老宅了,一家人都对这栋祖宅颇有感情。
2003年的时候,政府要对熊女士家住的这一片老城区进行改造,熊女士便和两个弟弟按照政府发的图纸,扩建了自己家的房屋,不光是熊女士家,邻里邻居都根据政府的要求改造完毕。但后来并没有对扩建部分房屋进行房产证的办理。
2013年的时候,政府又决定征收老城区房屋,但是由于补偿价格过低,熊女士和当地居民并没有同意,并且将区政府诉至当地人民法院,法院也依据法律规定撤销了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
原以为政府会听取居民的意见,作出合适的征收补偿决定,但是事实并非如此,政府在2014年的时候,断掉了当地居民的水电,以此来威胁居民进行搬迁,熊女士无奈只能搬去别处居住。
次年1月,政府再一次试图与熊女士签订补偿决定,但熊女士还是因为补偿价格过低拒签。同年6月,熊女士接到老城区邻居的电话,说她们家的房子被拆了。
熊女士匆匆赶到,只见熊女士家老宅正在被一群人强拆,熊女士心痛不已,房子里还有自己科研所需要的材料等很多不可估价的物品,后来采访中熊女士称,“在这个老宅中的一针一线都没能拿出来”。
熊女士见状马上报警,但警方称无权管辖政府行为,此后几年,熊女士一家一直在尝试找到强拆自己家的部门,但一直无果。
2018年,洛阳市老城区当地政府终于承认,熊女士的老宅是被“误拆”。终于找到了能承担责任的具体被告,熊女士立刻对其进行起诉,法院最初以超过诉讼时效,不予受理。
但熊女士一家没有放弃,继续向河南省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过省高院的全面审查,撤销了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重审。2019年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政府拆除熊女士老宅的行政行为违法。
熊女士认为政府应当对老宅按照市场价进行赔偿,同时需要赔偿的还有房屋里价值不菲的物品、自己这么多年来奔波寻找证据和租房子所用费用,共计约1600万元人民币。
经过法院审理,认为政府应当对熊女士赔偿233万余元,但双方均对审判结果不满意,提起上诉。近日,河南省省高院再次撤回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以案释法
为什么在本案中,熊女士的起诉超过时效后,还能被受理?
因为这么多年以来,熊女士一直在寻找维权方式,确定责任归属方。
根据我国《民法典》有关规定,“诉讼时效,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法律事实,又称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在某种程度上丧失请求利益的时效制度。”
熊女士在这几年中始终在找到本案的“被告”,如果没有明确的被告和相关的证据,无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在这期间,这部分的时间应予扣除,熊女士在确定房子是被老城区政府所拆之后,扣除这部分时间,经过计算,起诉并未超过法定时限。
我国法律之所以具有诉讼时效这一规定,是为了促进社会稳定,尽快解决权利义务关系之间的问题,而不是为了阻拦被侵权者维权,所以具有“诉讼时效中断”这一法律概念。
结合本案来看,熊女士所遭遇的客观情况满足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条件,所以河南省省高院认为熊女士起诉仍然处于诉讼时效之内,因此撤销了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认为其所作判决存在明显、重大错误,发回重申。
结语
熊女士的老宅中有很多价值连城的名字名画,还有她自己科研机器等,价值不菲,最终作出赔偿二百万余元自然不能令熊女士一家满意。但是熊女士一家多年来不放弃的寻找维权方式,值得我们学习。
在面对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应当正确使用法律武器为自己维权。至于熊女士最终能否成功拿到满意的赔偿款,还要看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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