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还建房卖给他人时,我们的被拆迁人对该还建房享有什么样的权利?也就是还建房存在“一房二主”的情况下,被拆迁人在此情况下拥有排除执行的优先权。刘云律师简单为大家讲解下。
还建房指的是一个词语。与建房、统建楼同义。我国改革开放发展到一定程度后,部分经济发展快的城市对周边郊区进行城市化建设改造。
还建房与商品房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取得方式:商品房是以货币交易的形式购买,而还建房主要是以补偿形式取得。2.土地性质:大多数还建房是政府划拨土地兴建,土地性质为划拨地,而商品房全部是出让地。3.交易税费:土地为划拨地的还建房在交易过程中是需要向地方税务部门缴纳一定的土地出让金的,而商品房没有这笔费用。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应予支持。
第七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明确被拆迁人对拆迁还建房享有的特种债权优于买受人的期待物权,同时,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也明确规定,建筑工程承包人对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其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可见,因被拆迁人对拆迁还建房享有优先权优于买受人的期待物权,买受人的期待物权优先于工程承包人对工程款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又优先于债权人对不动产享有的抵押权。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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