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男子在自己家楼下给电瓶车充电时,一个小偷来偷电瓶,当时正在下雨,电瓶没偷着,人却被电过去了。小偷家属找到男子,要求赔偿20万,一分钱都不能少。
(案例来源:江西晨报)
刘先生家住在一个老旧小区,小区老化,管理也差,居民们平时上下班电瓶车都是停放在楼道前, 为了方便车子充电,多数人都会从家里拉出一根电线,大家明知不安全,由于也没出过什么事情,便也没放心上。
这个小区的管理不好,给一些游手好闲的人留下了可乘之机。李某就是其中一人,总想着不劳而获,李某在小区里转悠了几天之后,决定找一个合适的机会下手。
事发前一天,刘先生下班回来,像往常一样,将电瓶车停在楼下,又从家里拖出一根电线,给车子充上电,准备第二天上班使用。
半夜时分,刘先生隐约听到有下雨的声音,由于刘先生白天上班太累,雨也下得不小,刘先生实在不想起来推车子,便又继续睡去。
就是刘先生的一个大意,给自己带来了一连串的安全隐患。原来也就是这个晚上,李某又一镒潜入刘先生所在的小区,大家还没有睡去时,他还不好下手。
等了一会竟然下了雨,李某看着两手空空的自己,不想空手而归,于是赶紧寻找目标下手。正巧转到了刘先生所在的单元门前。
门前停着一排挨挨挤挤的电瓶车,趁着夜色,刚被雨水冲刷过的车子,有一辆车显得非常新。以李某的判断,车子新,电瓶也不会老,才能卖出去钱。
而这辆看起来比较新的车,正是刘先生的。李某冒着雨,费劲力尽的在搬弄刘先生的车,好不容易打开电瓶盖子,李某看着胜利在望,可他却疏忽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刘先生的车此时正连在电线上充电,而天上正在下着雨,雨水顺着电线,一直通到电瓶处。李某由于迫切拿到电瓶,完全忽视了这一细节,被击倒在了雨中。
当时雨下得太大,没人察觉这一情况,直至第二天早上,早起的人准备上班时,在楼下的电瓶车处看到躺着一个人,吓得惊声尖叫。
最终李某家属以刘先生不规范的行为,将刘先生起诉了,要求赔偿20万,一分钱都不能少。
对于这件事的发生,众人看法不一。有人认为,刘先生充电确实不规范,可是李某若没有去偷刘先生的电瓶,怎么会触电?要怪为什么不怪天下雨导致的?
也有人认为,刘先生停车充电方式不规范,即便不是李某触电,也有可能伤害到其他人,只是李某刚好凑巧罢了。
那么这件事情从法律上该如何分析?
要确定刘先生是否应当赔钱,就要确定双方是否存在过错。
首先李某的行为涉嫌构成盗窃罪,《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李某的偷盗行为固然可恨,可罪不至死,根据李某偷盗数额,其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李某因偷盗电瓶触电身亡,直接原因就是刘先生违反了管理规定,在小区里私拉乱接,给电瓶车充电,才导致李某身亡,刘先生存在过错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李某偷东西的行为明显不合法,且李某存在为了偷车故意触碰电瓶车,其行为的故意导致损害,所以李某应当为自己的触电承担主要责任。
刘先生在小区违反充电制度,没有保障充电车子的充电安全,在公共场所留下了安全隐患,即便碰上车子的不是李某,刘先生不能证明自己的行为无过错,刘先生也一样要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经过审理后就很明确了,李某若是没有触电身亡最多也就判决三年,并处或单处罚金。车主刘先生因违反规定充电,存在一定风险,而李某却因偷车身亡,也有一定的责任。
最终经过调解,刘先生赔偿李某家属5万元。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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