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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公交运输合同纠纷案,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郑某各项损失共计18809.58元。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29日上午,郑某乘坐公交公司的大型客车,途中公交车因他人车辆变道紧急避险急刹车导致乘客郑某受伤。同日下午,郑某被送至第一医院治疗,住院7天,第一医院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建休一个月。之后郑某多次到第一医院门诊复查。郑某因本次事故花费医疗费(包含住院及门诊费用)共计7098.21,住院期间护理费1260元,腰垫等护理用品费110元。其中,公交公司垫付了住院医疗费6077.53元、门诊医疗费439.1元,还有住院护理费1260元,共计7776.63元。
2022年4月13日,郑某委托新时代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情况鉴定。2021年4月16日,新时代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建议伤者郑某护理期为120天、营养期为90天;2、建议伤者郑某后续治疗费按原医疗费30%计算。郑某支出鉴定费1600元。
公交公司作为投保人为案涉车辆向人保分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每人责任限额1000000元,保险期限自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郑某乘坐公交公司所有的车辆,双方形成城市公交运输合同关系。公交公司作为客运合同的承运人,在履行客运合同过程中应确保乘车人的人身安全,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负有赔偿责任。事故车辆在人保分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案涉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郑某的合理损失,应由人保分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郑某因本起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为医疗费6996.21元、护理用品费110元、护理费16740元、交通费300元、营养费4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鉴定费1600元,以上各项损失共计26586.21元,未超出保险公司责任限额,人保分公司应予以赔偿。因公交公司已经支付郑某7776.63元,故人保分公司应赔偿郑某损失18809.58元,并返还公交公司垫付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一条、第八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法院遂做出上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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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辑:柏如飞 备注:本文素材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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