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拆迁所带来的金钱与利益,相信大部分被拆迁人不到万不得已都不愿意和亲人反目成仇,对簿公堂。各类因拆迁补偿款分配而产生的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纠纷,并不是完全不可避免的,有时候或许有一方略微退让,或者双方彼此相互理解体谅,就可以利益与亲情双双保全。
今天北京商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带您来看一起真实案例——从一起房屋拆迁案件来看“家庭协议”的效力。
一、案件速览
郭父与陈母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三子女:郭姐、郭妹和郭弟,一家五口共同居住在北京市某胡同里,1992年,郭家居住的房屋被拆迁,政府分配了三套承租房,承租人分别是郭父、郭姐、郭弟。后郭父陈母死亡,未留有遗嘱,2020年,郭姐和郭妹到房管所询问原承租人为郭父的房屋情况时,得知A物业管理公司已将上述房屋承租人由郭父变更为弟弟。二人认为弟弟与A公司签署的租赁协议侵犯了她们的的承租权益,且弟弟名下已有一套公租房,A公司将上述房屋出租给弟弟应属无效。
郭弟不服气,遂找到了北京商润律师事务所的王超律师,王超律师耐心听完了郭弟讲述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后,及时给了郭弟专业的意见与答复。
二、解决有道
在2005年时姐妹二人就与郭弟签订了《房屋分割协议》,家庭内部已对租赁合同所涉房屋的处理达成合意,两人在当时都同意上述房屋归弟弟所有(承租),弟弟也向两人共支付10万元,且郭弟一直居住在上述房屋内,并在原承租人郭父去世后承担了居住使用的各项费用,在此情况下经A公司审查后变更为承租人,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
且A公司其实只是租赁合同所涉房屋的物业管理单位,无权擅自变更公有住房承租权事宜,其是根据产权单位对承租人变更手续审核及相关部门开具的房屋进、退住证与郭弟签订的《公有住房租赁合同》,A公司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不存在过错,租赁合同也不存在无效事由。
故姐妹二人与弟弟签订分割协议确认涉案房屋归弟弟所有,并由其弟弟向二人支付房屋补偿款,应视为家庭成员已对涉案房屋的归属 (承租权利) 达成一致,即该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当视为二人处分自己的权利,故法院最终驳回原告郭家姐妹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以案说法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的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本案中,涉案房屋原本是郭父承租的公房,其去世后,该房面临征收,就房屋承租人的变更及征收后的利益分配,郭家子女达成了分配协议,且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无论是父母子女之间,还是兄弟姐妹之间,遇到拆迁补偿分配时,都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尽量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心平气和地坐下来协商,避免大动干戈伤了一家人的和气。但如果真的遇到了纠纷不可协商化解的情况,可以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指导下维护自己的正当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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