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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纠纷裁判辑要
婚约财产纠纷属于家事纠纷的一种,各地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都比较灵活,在尊重法理的基础上,也会考虑避免激化矛盾以及减少诉累。本文将对这类纠纷的常见问题做一个专题探讨。
一、嫁妆问题如何处理?
嫁妆是女方父母及亲属购买后赠予女方的财产,无特别约定,应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男方应当予以返还。请求权基础为《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主张返还原物。实践中,若嫁妆实物依然存在,且财产状况尚未达到无法返还、无法使用的状态,一般都以返还原物为原则。
查阅各地相关裁判案例,对于嫁妆有以下几种处理思路:
1.法院根据个案情况,直接与彩礼问题并案处理;
2.因与彩礼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女方应当另行起诉;
3.女方可提起反诉。
二、彩礼问题如何处理?
彩礼本身就带有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予性质,即属于附条件的赠予,一旦没有缔结婚姻关系,彩礼应当返还给赠与人。请求权基础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的解释(一)第五条,行使撤销权。
(一)彩礼的认定
彩礼的认定应主要考虑以下三个方面因素:
1.给付的目的:彩礼是为促成婚姻缔结而为之给付,数量大小、种类多少、金额高低取决于当地的风俗社情习惯。
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2.给付的主体:彩礼的给付主体一般为男方或其家庭成员,而收受一方通常也是女方或其家庭。
3.给付的时间:一般认为,彩礼的给付时间发生在双方谈婚论嫁开始至结婚登记之前,若财产给付是发生在登记后、举办婚礼前,其目的是促成婚姻缔结,仍应认定为彩礼。
(二)彩礼返还比例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遵循平等原则、过错原则、酌情返还原则的基础上,也会考虑以下四个方面:
1.双方当事人是否同居生活
(1)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也未同居生活或者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同居生活的,可以适当考虑女方因举行婚宴等所花费用,80%以上的彩礼应予以返还;
(2)对于已同居生活但未登记结婚、已登记结婚且已同居生活、结婚登记前后均同居生活的,可以把同居时间长短以及同居期间是否怀孕等情况作为婚约财产返还比例的主要参考因素,考虑返还的比例可以在50%以下,对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彩礼数额不大;2)同居生活两年以上;3)已共同生育子女;4)能证明彩礼用于共同生活的,可以判令不予返还。
2.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
(1)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如侮辱、殴打、另寻伴侣等有害另一方的行为)导致婚约解除,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减少,减少的比例在10%至50%之间;
(2)男女双方均存在过错,应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综合评判,返还比例不应低于50%,如还存在其他情况,返还比例可酌情继续降低;
(3)若因意外事件导致任意一方失去结婚条件,则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无论哪一方提出解除婚约,均可按50%的比例予以返还。
3.婚约财产数额的大小
法院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时还会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根据给付彩礼数额的上下限来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比例,彩礼数额越大,返还的比例越高。
4.给付彩礼方的经济状况
若确实因给付婚约彩礼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可以在考虑上述因素确定的比例基础上再提高10%的返还比例。
三、婚约财产纠纷中谁是适格的诉讼主体?
在非男女双方本人给付或接受的情况下,原则上谁给付或接受的彩礼,谁就能成为适格原告或被告,但需要注意的是非男女本人不能单独作为原告或被告,原被告任何一方都要有男女本人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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