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本人承包林地的附近林地为集体经济组织林地,未承包出去,本人栽植了林木,林木所有权是否归本人所有?请问:吉林省集体林业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六条第七款中(七)在集体所有的林地上义务栽植的林木,其所有权归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合同另有规定的,按合同的规定执行所述的“义务栽植”做何解释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回复(20230227):
《森林法》第十八条规定,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荒滩可以由单位或个人承包造林绿化。《吉林省集体林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八款规定,集体林地归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以承包、租赁等方式经营集体林地的,只有使用权;第七款规定,在集体所有的林地上义务栽植的林木,其所有权归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合同另有规定的,按合同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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