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驾驶人
明明已经买过酒驾的“单”
却不吸取教训
再次触碰酒驾“高压线”
那么等待他的
只会是更严厉的处罚
案例1
7月3日,夏某酒后驾驶苏GE***0三轮摩托车行驶至赣榆区233国道岳韩桥西侧200米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夏某体内酒精含量为41mg/100ml,达到酒驾标准。经进一步核查发现,夏某于2022年11月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过。此次,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2
7月12日,陈某酒后驾驶苏G1***8机动车行驶至柘汪镇姜斗沟村,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陈某体内酒精含量为44mg/100ml,达到酒驾标准。
经进一步核查发现,陈某于2018年7月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过。此次,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3
7月14日,孙某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三轮摩托车行驶至228国道2899公里100米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孙某体内酒精含量为49mg/100ml,达到酒驾标准。
经进一步核查发现,孙某于2013年4月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过。此次,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4
7月16日,徐某酒后驾驶苏GB***7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东关路,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60mg/100ml,达到酒驾标准。
经进一步核查发现,徐某于2020年11月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过。此次,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5
7月19日,尹某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尚林路黑林镇医院门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尹某体内酒精含量为57mg/100ml,达到酒驾标准。
经进一步核查发现,尹某于2019年9月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过。此次,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席上贪杯,路上易添“悲”
酒驾者的侥幸是对生命的漠视
是对法律权威的挑衅
而结果是其必将受到法律的处罚
如果你还不清楚酒驾醉驾的违法成本
蜀黍今天再帮你捋一捋
赣榆交警提醒
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拒绝酒驾醉驾 切勿以身试法
来源|平安赣榆
大家记得把『我爱赣榆』
设为星标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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