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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批禁令,漠视“港独”,保护香港国家安全,高等法院或失职失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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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韩成科

律政司入禀高等法院申请禁制令,禁止以任何方式传播鼓吹“港独”的歌曲《愿荣光归香港》。高等法院日前颁布判词,拒绝批出禁制令。法官的理据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认为禁制令针对的行为本身属刑事罪行,现行《香港国安法》已可覆盖。二是如果法庭果发出禁制令,可能会与现行国安法、《刑事罪行条例》煽动罪以及《国歌法》等法例有冲突,甚至造成所谓“一罪两审”。三是质疑禁制令的效用,“针对全世界(contra mundum)”的禁制令很难执行。四是禁制令会对无辜的第三方造成影响,可能会产生“寒蝉效应”,损害言论自由。

法官对于拒发禁制令的考虑有很多,但对于该“港独”歌曲的公开传播,对香港国家安全的危害却没有足够重视。这是一首“煽暴”“煽独”的歌曲,不是一般的文艺作品,其背后有明显的政治图谋和目的。2019年的“黑暴”已表明,这些“港独”歌曲的煽动性以及对国家安全的威胁,法庭的判决明显漠视“独歌”的危害性,因而才会以执法难、“寒蝉效应”等理由否决批出禁制令。

法庭的判决也反映了对《香港国安法》的理解问题,认为现行国安法等法例已经覆盖有关罪行,批出禁制令可能会造成衡突云云。《香港国安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全国性法律,在香港法律体系上具有凌驾性地位,国安法第62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法律规定与本法不一致的,适用本法规定”,已经表明国安法的凌驾性。高院因应国安法发出禁制令禁制“独歌”,又如何与其他刑事法例相抵触?而且,就算出现抵触,也是国安法为主,岂能反过来因为有其他刑事法例可循,担心法例互相冲突而拒绝执行国安法的要求?至于“一罪两审”更是杞人忧天,选择援引哪条法例作出检控,是控方的责任,与法庭无关,法庭的理据并不令人信服。

更重要的是,法庭批出禁制令具有迫切性和必要性,能够向外界清楚表明传播或将“独歌”上架是违法,让社会各界有所依从,也让一些揣着明白装糊涂的网络公司知所进退,将法律的界线清晰划出来,目的是让市民不会跌入法网,这是律政司向法庭申请禁制令的主要目的。《香港国安法》固然有力,但始终是法律“重器”不宜轻率使用,以禁制令开门见山、明令禁止,是遏止“独歌”传播的最好办法,在法理、道理、事理上都有坚实基础。但法庭却纠缠技术原因,以一些莫须有的理由否决申请,将向外界传达出极为错误的信息,令一些人认为传播“独歌”并无违法,认为法庭站在他们一边,客观上只会助长“港独”气焰,这正是外界对法庭判决大惑不解的原因。

法庭的判决不但在理据上站不住脚,而且更有失职之嫌。《香港国安法》第3条,明确界定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这表明司法机构不单是法律的仲裁者,更有责任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这是司法机构责任,当然在过程中同样要依法办事,但其维护国安的职责是明确的。

法庭认为禁制令很难执行,例如对海外社媒平台就无法执行。但如果因为执法难就不执法,在道理上同样说不过去。禁制令的一个主要目的,就是向各界传递对“独歌”、对违反《香港国安法》行为“零容忍”的态度,在这一点上法庭理应全面配合。每一种禁令都肯定存在执法难以至海外执法的问题,但执法难却不应视作拒发禁制令的理据,而是要看有关行为的危害性、违法本质。法庭的判决明显是本末倒置,没有履行好遏止“港独”的职责,也没有执行好《香港国安法》。

至于法庭以及一些西方国家关注的所谓言论自由、“寒蝉效应”等问题,理据同样站不住脚,言论自由有界线,就是不能逾越法律和政治的界线,任何越界的歌曲都不属言论自由范畴。至于说禁止一些政治敏感歌曲,更不是香港独有,德国、奥地利等也有法例禁止一些政治性的歌曲,例如歌颂或与纳粹党有关的歌曲。依法制止“独歌”与言论自由没有关系,至于“寒蝉效应”的说法也是不知所云,何谓“港独”、何谓“独歌”已有清晰界线,有法庭的判案,何来灰色地带?明令禁止又何来寒蝉?西方借题发挥不过暴露其“双标”而已。

维护国安是特区的宪制责任,特区行政、立法机关有权也有责采取一切必要手段禁止歌曲传播。法庭这次无疑是漠视了“港独”的危害,在护国安上失职失责,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特区政府固然应该果断上诉,同时事件亦再次暴露了香港司法机构,在贯彻实施国安法上存在的不足,未有全面认清自身职责,又或以普通法的思维看待国安法,导致屡屡出现令外界哗然的判决。如何处理好这个问题,将攸关国安法的落实,值得司法机构正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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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成科
韩成科
香港文化协进智库副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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