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对再婚夫妻共同生活20年又离婚,男子到了老年拿着8000元的退休金,还有一双儿女,却起诉继女,要求继女付赡养费,而继女表示:你从来没有养过我。
(案例来源:九派新闻,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现今八旬的王大爷当年离婚多时,遇到了同样离异单身的李女士,两人报着过日子的态度,登记结婚,做起了半路夫妻。
两人都是再婚家庭,王大爷之前与前妻育有子女,李女士与前夫也有一个女儿,所以结婚后,两个人没有再生育子女,同样没有把各自的孩子带入新家庭。
原以为两人可以相伴到老,不想却在结婚20年后选择了离婚。王大爷向李女士付了15万元的分割款,约定双方个人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八旬的王大爷表示,离婚时,为了付李女士15万元的分割款,借了很多外债,虽然自己拿着8000块钱的退休金,可这些钱要用来还债,还要用做日常开支和自己的基础治疗支出。
王大爷认为自己辛苦了半辈子,将李女士的女儿黄某养大,双方离婚后,黄某却没有对自己尽到赡养义务。王大爷提起诉讼,要求从离婚后起,黄某每个月向自己支付赡养费2000元。
对于王大爷的要求,黄某表示,在母亲再婚期间,自己从来没有和王大爷一起生活过,王大爷从来没付出过抚养费。
黄某同时表示,现在自己无业在家,又要照顾孩子,还要照顾年迈的母亲,且王大爷在前一段婚姻中有一双儿女,同时王大爷的名下有两套房屋,均对外出租,租金加上退休金每月有一万多元。现在生活有困难,也应该向其自己的子女主张权利。
那么王大爷的诉求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在一审时认定,王大爷与李女士再婚时,黄某尚未成年,与王大爷有共同生活的经历,所以黄某与王大爷之间形成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关系。
《民法典》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但王大爷再婚前有子女,王大爷没有向亲生子女主张赡养费,却只向继女黄某主张要求付赡养费,以此提出证据不足,驳回了王大爷的诉求。
一审过后,王大爷不服提起上诉,他认为,与黄某之间的继父女关系,形成的抚养与赡养是单独的法律关系,与自己是否起诉亲生儿女没有关系,且在一审时已经认定自己与黄某之间具有继父女关系。
既然认定是继父女关系,却不判决黄某支付自己任何赡养费用,是不合理的。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
简单来说,如果举证不能的话,那么当事人所申请的诉讼请求和主张的事实都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在本案中,王大爷需就其提出为黄某付出的抚养费,包括学费,生活费,医药费等进行举证,同时还需对其生活上的照顾,情感上的关怀,和双方对家庭融合的付出进行证明。
如果无法证明自己的主张,王大爷将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也就是得不到其主张的赡养费。
王大爷能够举证的是自己为黄某办理过本地户口。在实际审理中认定,黄某在母亲李女士与王大爷再婚时,其已经随亲生父亲到外地生活,自己的生活费,学费等都是由亲生父亲,和勤工俭学得来。
而王大爷未能在诉讼举证时限内提出其为黄某读书时付出学费和生活费的证明,和对其生活学习进行照料的证明。而仅仅是帮忙办了一个户口,若是王大爷没有和李女士离婚,黄某还有可能对其进行照顾。
最终判定,王大爷与黄某两人无法认定为抚养关系,王大爷要求黄某付抚养费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驳回了王大爷的诉求。
有人说,王大爷有退休金,还有两套房,不向子女要赡养费,却向没有共同生活过的继女要,是不是有些太自私了。
对于这件事,您有什么样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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