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亦凡强奸上诉庭审周二开庭。在开庭之前,加拿大外交官员申请旁听庭审,但被拒绝。对此我们应如何认识?
这里我们应该明白两点:
第一,加拿大外交官有权申请旁听吴亦凡的庭审,主要原因是:吴亦凡拥有加拿大的国籍,加拿大外交官员或领事官员有权对其加以探访等。这个是有条约依据的。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公约》第36条是有关派遣国领事与派遣国国民通讯及联络的规定,全文规定为:
一、为便于领馆执行其对派遣国国民之职务计:
(一)领事官员得自由与派遣国国民通讯及会见。派遣国国民与派遣国领事官员通讯及会见应有同样自由。
(二)遇有领馆辖区内有派遣国国民受逮捕或监禁或羁押候审、或受任何其他方式之拘禁之情事,经其本人请求时,接受国主管当局应迅即通知派遣国领馆。受逮捕、监禁、羁押或拘禁之人致领馆之信件亦应由该当局迅予递交。该当局应将本款规定之权利迅即告知当事人。
(三)领事官员有权探访受监禁、羁押或拘禁之派遣国国民,与之交谈或通讯,并代聘其法律代表。领事官员并有权探访其辖区内依判决而受监禁、羁押或拘禁之派遣国国民。但如受监禁、羁押或拘禁之国民明示反对为其采取行动时,领事官员应避免采取此种行动。
二、本条第一项所称各项权利应遵照接受国法律规章行使之,但此项法律规章务须使本条所规定之权利之目的得以充分实现。
根据前述规定,依据根据国际法院对此规定的解释,一方面,派遣国领事有探访被逮捕、羁押的派遣国国民的权利,另一方面,被逮捕、羁押的派遣国国民也有权要求派遣国领事探访的权利。换言之,第36条所规定的权利既属于派遣国领事,也属于派遣国国民。
我国作为《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当事国,当然要在程序上保障加拿大外交官员探访吴亦凡的权利,即使吴亦凡被逮捕和在羁押状态。
第二,尽管如此,基于法律规定的理由,我国也有权拒绝加拿大外交官员旁听庭审。吴亦凡本次庭审涉及到的是强奸指控,由于强奸涉及到受害者的隐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8条规定,是决定不公开审理的。既然不公开审理,意味着公众不得申请旁听,即使是他国外交官员也不例外。而且,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36条的规定, 领事探访权的行使应遵照接受国法律规章进行。既然我国法律规定非常明确,领事探访当然需要遵从我国法律的规定。
因此,一方面,我国在程序上应保障加拿大外交官员基于《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36条规定所享有的探视权,我国在庭审之前也确实通知了加拿大驻我国使馆,但在实体上,受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是有权拒绝其提出的旁听请求的。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