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发生一件令人气愤的事情,养虾人张某夫妇大早上被带走,手机被没收,直到数个小时候后,张某夫妇才被放回,然而回到家后,张某夫妇崩溃了,家具家当全没了,鱼塘里水被抽干了,养的一万多斤大虾,也被一扫而空。
事后,张某才得知,家具和大虾被镇政府执法人员“抄没”,最气愤的是35万元的虾最终只低价贱卖了6万元?张某得知后欲哭无泪,镇政府为什么这么做?这件事最后又如何解决?
调虎离山之计
看着眼前的景象,张某夫妇简直是不敢相信,原来水波盈盈的水塘变成了一大片干涸的水洼,而原来满满一水塘的大虾也不翼而飞,只剩了屈指可数的几只还在垂死挣扎,张某一时之间头晕目眩,两腿一软便瘫坐在了地上。
早上6点钟,张某夫妇还在睡梦中,就被执法人员带走,直到几个小时后张某夫妇才被释放,但回来之后,虾塘就变成了现在这个样子。
张某夫妇是一对靠养虾为生的夫妇,二人将全部的精力都放在了养虾上,只希望时间到了能带来一笔可观的收入对这一行不了解的人可能不知道这其中的辛苦,虾对水温、水的酸碱度等都很敏感。
稍有不慎,整个虾塘的虾可能就全军覆没了,那之前的心血和投入也便打了水漂。因此张某夫妇二人在养虾这件事上分外仔细,也分外上心,不敢有一丝一毫的疏忽大意。连吃住就在虾塘旁边,每天起早贪黑的守护着虾塘。
这天早上六点左右,张某夫妇还未睡醒,突然,有人敲了他家的门,老张夫妇打着哈欠穿衣服开门,看到是一群身穿制服的人,他们说是镇政府执法人员,随后,张某二人手机被没收,被执法人员强行带上车,被带到村委会。
到了村委会,来人将他们带进办公室,让他们待着,之后来人出了办公室,其余几人就守在办公室外边。
眼看外边的太阳越升越高,张某感觉不对劲,都过去这么久了,这得待到什么时候?于是就对工作人员说,要不然让他们先回去吃饭,但张某却被告知,他们不能出去,得等上级通知。张某无奈,只能等着,外边几个壮汉,他们指定是走不了的。就这样,越等越着急,几个小时后,张某被告知可以离开了,张某夫妇拿到手机后赶紧回家了。
等他们回到虾塘的时候,眼前的景象差点让他俩就地晕过去,水塘里的水全都被抽干了,虾塘里的虾也都不翼而飞。
回过神来的张某急忙返回他们夫妻住的小屋中查看情况,只见小屋中也是一片狼藉,他们的生活用品等物品也被洗劫一空。
这是怎么回事?大白天的,遭贼了吗?
原来,就在张某夫妇被带走后不久,一群不速之客带着各种设备和一群商贩来到了张某夫妇的虾塘,只见带头的人象征性的拿出一张纸说道:“这片虾塘因为因为租期已到,由于承包人拒不清理,因此,镇政府只能强制执行,现按每斤15元的价格卖出虾塘里的虾。”
说完,就开始让人安装设备,操作起来,不一会儿,虾塘中的水就没了,只剩下了因缺水而垂死挣扎的虾,于是,这些人又拿起了捕捞网开始捕捞虾塘中的虾,并在岸边架起了称,开始卖虾,前来的商贩一看见虾塘里的虾开心不已,纷纷开始买虾。
于是,镇政府的人就以每斤15元的价格将张某夫妇的虾全都卖了个精光,卖光了人家的虾还不算,这些人走之前又进入张某夫妇平时住的小屋将里面的东西盘查一番后也带走了。等张某夫妇回来后,只剩下空空如也的虾塘和一片狼藉的小屋。
直到这时,张某才稍稍反应过来,肯定是那群自称是执法人员的人干的,他们把他带走只是跟他们玩了个调虎离山,愤怒的张某立即就到村委会去进行理论,而村委会只是轻描淡写的说:“都是镇政府的指示,你要是不服,就去找镇政府吧。”
镇政府的人却表示会将卖虾的钱全部还给张某,之前带走的东西也只是为了方便调查,调查完后就会将东西还给张某,令张某不能接受的是,镇政府的相关人员竟然以每斤15元的价格就将虾卖给了别人,而且是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
张某夫妇养的虾不是普通的品种,批发市场价在每斤35元上下,而且,张某夫妇共养了一万余斤的虾,等全部卖出之后,应该能卖35万元,而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却说:“在现场,只有四千斤。”按照15元每斤,就只有6万元,里外里差了将近20万元!
对于这个结果,张某自然是不能接受的,当问到镇政府为何要这样做时,镇政府给出的解释是:为了维护村集体的资产,因此在流程上就比较着急。
对此,张某更是不能理解,他现在承包的这片虾塘是村民所有的,因此,租赁合同也是跟相关村民们签订的,这跟村集体资产有什么关系?
原来,张某之前还承包过其他的虾塘,之前的虾塘是村集体所有,但是那片虾塘到期后,张某就没再续租,并且已经将虾塘清理干净,又租赁了现在的虾塘,而现在的虾塘明明是村民所有,难道是镇政府搞错了整个了大乌龙?
对此,镇政府一直未作出正面回应,只表示,针对张某所说的虾的价格会请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并会视情况对张某进行赔偿。
可是,赔偿的钱又从哪里出呢?镇政府为何事先没有调查清楚事情的原委就擅自行事?还采用了这么简单粗暴的方式。镇政府何以有这么大的权力这样做?这不但是张某的疑问,更是广大网友不能理解的地方。
最终,走投无路、求助无门的张某将镇政府告上了法庭,根据法院的审理,法院认为,镇政府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镇政府应当对张某的损失进行赔偿。
以案说法
在本案中主要涉及到三个问题:
首先,镇政府是否有强制执行的权力?
《城市管理执行办法》第二条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内的城市管理执法活动以及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原则上县级以上政府才有行政强制执行权,但是,这个强制执行比较模糊,镇政府不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更不能实行强制措施,需要法院批准,梅岭镇政府执行程序和方式显然是有问题的。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事先出具通知书或公告,并应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辦、申请听证等权利。也就是说,行政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告知被执行人,并且,被执行人是有解释、申辩的权利的。
在本案中,镇政府的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自己的职责时,并未提前告知被执行人张某夫妇其中任何一方,而是采取不正确的方式将张某夫妇二人强行带走,在二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二人的虾塘强行抽干,还将虾以低价卖出。根本没有给张某夫妇任何解释的机会。
而且,法律同时规定: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法定程序,确保程序正义。本案中,镇政府的相关人员并未像法律规定的那样,出具书面证明,也未提前告知,直接就将张某的虾塘抽空,还以低价卖出,实在是离谱。
其次,就是虾塘使用权的争议,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个人土地使用权。本案中,镇政府的工作人员认为,张某与村民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虾塘的归属权应该是村集体所有。
因此,镇政府的工作人员是为了保护村集体的额资产不受侵犯才做出如此举动,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未经依法审批、登记的,不得侵犯土地使用权和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本案中,若能证明张某承包的虾塘已经由集体转为个人使用,那么镇政府就不能采取任何阻止张某继续使用该虾塘。
最后,实际的赔偿问题也很关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镇政府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严重损害了张某夫妇的合法权益。
将张某虾塘中的一万余斤虾以低价卖给商贩,给张某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按照法律规定,理当进行赔偿,只不过,不知这赔偿的钱又从何而出?张某说自己养了一万斤的虾,镇政府却说只有四千斤,不知这中间的六千斤又去了何处?
社会舆论
这件事的影响很大,舆论争议也非常大。镇政府的执法程序不仅错误,还违法,带来比较大的恶劣影响,执法人员这种“抄家”式的执法,在事前是否考虑过影响?如此简单粗暴,不禁让人感慨:张某的遭遇该不会也发生在我们身上吧?
很难相信在如今的法制社会,还能有这种土匪般的执法行为实在是令人胆战心惊,与此同时,本次事件也给其他的执法人员提了个醒儿,执法人员应该更应该规范自己的行为,毕竟,出门在外代表的是政府、是国家。
更何况,执法人员是维护人民利益而存在的,就算张某租赁合同却又疑义,执法人员是否应该事先通知张某,让张某把虾捞出来,而不是强行把人带走,不经过张某同意,就低价贱卖。35万元的虾卖出6.2万的价格,而且张某口中的1万多斤却成了只有4000多斤。
即便后来向张某赔偿,那么赔偿金谁来出?是低价买张某虾的商户?还是镇政府?抑或是执法人员?这次的执法行为之所以引起很大的争议,除了抄家式的执法,最重要的是程序不合理也不合法,应该按照程序、按照规定进行执法,而不是简单粗暴的打着执法的名义违法,侵害他人的利益。
近几年来,网络上常会看到执法人员暴力执法的行为。这些行为总是能引起网上的巨大舆论,而且,事后,无论执法部门进行怎样的解释,广大网友都不买账,原因为何呢?因为只有底层人才能理解底层人民的艰辛与不易。
法律知识并不是人人都具备,为了生活,难免会在不知不觉间就产生了违法行为,作为执法人员,劝阻这些违法行为义不容辞,但是,要讲究方式方法,要以劝解为主,就算是劝解无果,要使用强制执行,也不能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最后,希望张某得到应有的赔偿,也希望当地早日给张某道歉赔偿,让舆论早日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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