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付先生和妻子去吃一元一串的串串香,二人吃完后没事数了一下签子显示是137根, 然而付钱时店家却说吃了236根要多付100元。付先生和妻子认为店家欺诈,店家称:搞错了,秤出问题了。
付先生和妻子去离他们家不远的串串香店吃晚餐,他们是这家店的常客,这家店的串串味道非常好,价格还非常实惠,一串串串只要一元钱。
付先生和妻子找了一个舒适的位置坐下来,开始吃了起来,店里的生意非常好,人声鼎沸,他们一边吃一边闲聊,并没有注意到自己吃了多少串。
二人大快朵颐,吃得痛快淋漓,很快,夫妻二人就吃饱了。
因为店内生意太好,店员们都在忙,因此付先生和妻子吃完后还坐在座位上,等待店员来给他们数签子。
付先生和妻子都是喜欢开玩笑的人,夫妻二人闲着没事,就开始猜测自己到底吃了多少串,付先生提议,反而也没事干,不如先数数看这顿吃了多少。
付先生的妻子数了一下,说有137根,但付先生却不信。他开玩笑地说:“怎么可能只吃了那么一点?以前都要吃两百多块钱的。”
该店生意好,是没有时间一根一根数签子的,店内是通过称出一根签子的重量,再用签子的总重量除以一根签子的重量,来得出签子的数量的。
轮到付先生和妻子付钱时,店员称了一下,告诉他们一共吃了236串。
这个结果让付先生和妻子大吃一惊,因为他们清楚地记得自己只数了137根。他们将刚刚数签子一事告诉了店员,店员立马脸色大变,称可能是电子秤出问题了。
付先生非常生气,他认为这是店家的欺诈行为。因为之前已经有很多人付过钱了,如果电子秤有问题,刚刚店员怎么不知道呢?到自己付钱就出问题了?这分明是店家利用消费者的信任,对客人进行了欺诈。
他和妻子两个人吃就被多收100元,其他人呢?每个人多收50元,一天下来会坑多少人?
付先生和妻子的声音很快引起了其他食客的注意,刚刚付完钱还没走的那桌客人觉得自己肯定也被坑了,要求店家退钱。
店员看情况不妙,便私下小声和付先生说可以给他免单。但是付先生并不想轻易放过店家,他认为这种行为是欺诈,要求店家赔偿他10000元。
店家认为10000太多了,付先生又提出要求店家查看他以往在该店的消费记录,他认为自己已经被店家坑了了很多次,坑了多少钱就赔他多少钱。店家经过查询后发现,付先生在他们店里已经消费了超过一万元。
但是店家认为付先生要求赔偿一万元太过分了,他们表示这次出现问题就解决这次的,他们愿意按照这次的情况给予付先生适当的赔偿。
经过协商,最终店家和付先生达成了一致,店家赔偿付先生两千元,并表示以后会注意电子秤的问题,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付先生虽然拿到了2000元赔偿,但是他表示不会再在这家店消费了,他希望店家能够改正错误,对其他顾客负责。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消费者依法享有合法权益,并受到保护。
在消费过程中,消费者应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尊重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经营者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付先生和妻子在串串香店消费时,通过称签子的重量推算出签子的数量,然而,在付款时,他们发现电子秤的数量与自己数出来的数量不符,认为自己被多收了100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应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准确、完整的消费信息,并对提供的服务或商品进行明码标价。经营者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提供准确、完整的消费信息,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根据本案情况,店家在提供服务或商品时,没有提供准确、完整的消费信息,导致消费者无法准确掌握所消费的服务或商品的数量和质量。
同时,店家在处理此事时,试图将责任推给电子秤的问题,而没有主动承担责任并解决问题。这种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合同是双方自愿协商一致订立的协议,双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一方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本案情况,付先生和妻子与串串香店之间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付先生和妻子履行了支付费用的义务,而串串香店则应当履行提供准确、完整的消费信息的义务。
然而,店家在提供服务时,没有履行好这一义务,导致消费者产生了经济损失。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店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店家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法典》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付先生和妻子可以要求店家赔偿他们的经济损失,并要求店家提供准确的消费信息,确保今后不再发生类似的问题。如果店家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付先生和妻子可以向消协投诉、向行政部门申诉或起诉等。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只是一部分保障消费者权益的手段,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也应当保持警惕,避免被误导、欺骗或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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