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冯律讲法
文章由冯律讲法头条首发
老人不会突然变坏,但是坏人会慢慢变老,在2006年,一桩案件将“坏老人事件”推上了社会的舆论中心。
当年发生了一件很经典的案例,一位年轻人扶起了被撞倒在地的老人,本是助人为乐的好事。最终,不仅没有得到老人的感谢,反而被老人及其家属讹诈10000元。
双方就此事闹上了法院,本案的焦点是老太太是否被年轻人撞到了。当时的法官王浩表示:“不是你撞的,干嘛要去扶?”这被有心人传扬出去后,网友纷纷开始谩骂王浩。
当年王浩说这句话后对他造成了什么影响?这件事情距今已经过去17年了,王浩法官过得怎么样?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追梦少年王浩,立志成为法官
王浩出生于一个普通家庭,可以说他是家里面的第一位大学生。因为他的父母在工作过程中,由于学历的问题错失了很多机会,所以就更加重视对他的教育。
这些年来,王浩的父母并没有买房买车,他们把家里所有的钱都用在教育投资上。而王浩也不负厚望,从小就喜欢学习,学习成绩也是名列前茅。
到了高中的时候,王浩也有过一段,像其他孩子一样叛逆的时期,但正是这一段时期,让王浩找到了自己的人生目标。上了高中之后,王浩的学习方式和生活环境,都有了较大的改变。
一开始他并不适应,后来偶然结识了学校里面的小混混,他也短暂地走偏了。幸运的是,王浩遇见了一个好的老师,这位老师知道,王浩之前一直是一个品学兼优的学生。
所以在某个晚自习下课后,这位老师找到了王浩,给他讲述了自己上学时期的一些经历,并劝告王浩不要再和那群人往来。
老师说:“找到自己想做的事才是最重要的。”也许因为王浩并不想要这种浑浑噩噩的生活,所以他听了老师的话。此后,他就一直在想,自己以后到底要成为一个什么样的人。
某天,他在学校的光荣榜上看到了一位学长,学校里也一直有这位学长的传说。据说这位学长非常优秀,后来也考上了好的大学,成为了一名律师。听说他成为律师之后,帮助了很多弱势群体。
从此,王浩的心里就有了一个梦想的种子,那就是成为一名法官。这个小小的种子,一直在他的心里生根发芽,为了实现自己的人生目标,他又开始了埋头学习的生活。
上天不负有心人,最终,他也如愿地考上了南京大学,并顺利地报上了南京大学的法律系。在学校时,他也总是研究各种经典案例,因为他想要成为一位优秀的法官。
有闲暇时间,他也并不会与同学聚会,不是在图书馆学习,就是跟随志同道合的同学出去打辩论赛。在校期间荣获校级一等奖,省级一等奖等多项荣誉奖项。
大学四年过得很快,转眼间就过去了,而王浩离自己的梦想也越来越近了,最终,他终于成为了一名法官。成为法官的那一刻,他在桌子上摆了一个相框,相框里面并不是一张照片。
而是一张纸条,纸条上面写着“不忘初心,方得始终”。他用这个座右铭时刻警醒自己,作为法官要公平公正,不可以受权势或者金钱的影响,要时刻牢记自己的职责。
这些年来,他也大大小小地处理了不少的案子,由于他的工作认真和业务能力很强,他终于走到了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这是一个令家人感到骄傲的工作,但是当时的王浩并没有想到,他的职业生涯就止步于中级人民法院了。
“彭宇案”开审
王浩进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后,一直以来都兢兢业业,勤勤恳恳地工作。从无冤假错案,更没有贪污受贿的情况。算是做到了他口中所说的公平公正,也没有忘记自己的初心。
本来他应该平步青云,评优评先,可是这一切,在2006年的某一天,通通都发生了转变。因为在这一年发生了一件备受争议的案子,而王浩正是审理此案的法官。
这件案子在当时也是处于舆论中心,当时老太太着急去买菜,而彭宇着急赶下一班车,这两个人一个上公交车,一个下公交车,就这样撞到了一起。
彭宇还保持着自己的赤子之心,因此看到老太太在地上倒着的时候,他没有丝毫犹豫,就冲上去把她扶起来了。随后,就将老太太送到了医院,还先垫付了200元的医药费。
当时老太太还向彭宇道了谢,并表示:“不碍事的,年轻人,你先去忙吧!”可是他没有想到的是,还有更麻烦的事情等着他!那就是这个老太太,受伤太严重了,老太太的家属想向彭宇索赔。
当时老太太被人撞得太严重了,大腿严重骨折,无论是手术还是住院费用,都需要一大笔钱。在医院的这几天已经花费了好几万,此时,老太太的家属已经无力负担。
所以他们就想到了撞到老太太的彭宇,老太太的家属想要找到彭宇,让彭宇进行赔偿。但是当时彭宇并没有留下任何的联系方式,这让老太太的家属如同大海捞针一般。
后来老太太的家属报了警,警方根据医院交费的信息找到了彭宇,警方询问彭宇在事发当天是否撞到了人。
因为此时距离事发已经过去了好几天,彭宇也有些记不太清了,而且他不知道警方找自己是何意。
所以朋友就随意地回答了:“没有吧,最近都没有发生过类似的事情。”
可是老太太却说出了截然相反的口供:“我那天早上起了个大早,去菜市场买肉,刚走到那个路口准备上公交车,就被这个下公交车的年轻人撞了。他也没管我,现在也找不到他了。”
随后,警方就将老太太的说辞告诉了彭宇,此时,彭宇猛然想起来,当天自己确实不小心地撞到了一个老年人。
但他绝对不是肇事者呀,他急忙对警方解释:“怎么可能啊!当天我们不小心相撞了,但是我也把他扶了起来,并且送到了医院!”
后来,警方根据现场留下的为数不多的证据,以及多次走访调查,调查结果与二人的口供相结合,显示了彭宇与老人确实相撞过。
不过,彭宇并不愿意赔偿给老人钱,因为老人的家属要的实在是太多了。
所以老人的家属就将彭宇告上了法院,在法院审理此案的过程中,需要借调公安局录取的这二人的口供。
可是不巧的是,这几天公安局有一个办公室搬迁。在这次的搬迁过程中,二人的口供不幸丢失了。
彭宇见此局面,在法院上一改之前的口供,坚称自己与老人并无碰撞。他说:“自己只是好心,我下车就看到她在地上倒着,我只是想做好事,将她扶了起来。”
由于事发当时监控并没有拍到具体发生了什么,附近也没有目击证人,唯一有用的就是两人的口供。如今,这份口供也遗失了,这大大地增加了调查难度。
老太太的儿子在法庭上称:“我母亲的腿本来就有旧疾,如今被彭宇一撞,变得更加严重了。”因此,老太太的家属表示,要求他赔偿医药费和精神损失费,数额为十万元。而彭宇对此事概不承认。
反正现在也没有口供,没有证据,更没有目击证人,面对老太太索要的天价赔偿,彭宇自然是不愿意给。而且老太太诬蔑他肇事,更让他不能心甘情愿地赔钱了。
他一口咬定自己没有撞到老人,也坚定地拒绝赔偿任何费用。就在此时,主理此案的法官王浩表达了自己的疑问:“既然你没有撞她,那你干嘛要扶?”
引起舆论抨击,调离工作岗位
如果彭宇没有撞到老太太,又为什么扶起他之后,还把他送到了医院?此时他就可以一走了之了,然而,他却还付了200块钱。
因为在这件事情中双方各执一词,并且没有任何证据。这个案件主要的争议点就是在于彭宇是否撞到了老人,可关键的是公安局将这份口供弄丢了。
后来,在诸多调查下,法院找到了当日交警的值班记录,完全确认两人相撞的事实情况下,判处了彭宇赔偿40%,共计45000元。
然而,彭宇却不服,他联系到了天涯论坛上的大神,这个大神有很多的粉丝。彭宇将自己好心帮助老人,却被老人讹诈的事情发给了这位大神。
这位大神开始借用舆论的力量帮助彭宇,并且在天涯发帖的时候,还将法官王浩的那句话传扬了出去。
不仅如此,这位大神为了帮彭宇伸张正义,还联系到了十几家媒体和记者,一时间,网上出现了大批的帖子来支持彭宇。但是这些帖子背离了事实真相,与实际不相符合。
而法官王浩也被顶到了风口浪尖上,他的不当言论引起了网友的反感,这种言论不符合当时的社会主流的价值观。
其实就此案而言,在一审时证据评价和事实认定上,法官王浩并无错误,审理结果上也是合理的。
不过当时还是引起了网友的热议,因为当时的网友并不知道事实真相,这些人被彭宇欺骗了,发出来的文章也是误导了大众。
最终,二审后,彭宇与老太太在庭前达成了和解,双方不想在这件事情上再浪费时间和精力。
彭宇赔偿老太太一万元,并且,在和解协议中提到了一条:首先,这一万元将一次性补偿给老太太,其次双方均不得在媒体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
正是因为这个保密协议,才导致了这一真相,没有被大众所熟知,而法官王浩的那句话,有违当时的社会道德素养。让人觉得彭宇身为一个受害人,却遭到冷漠无情的法官如此对待。
此案存在误解的主要原因就在于此,事后,王浩也失去了自己热爱的事业,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被调离到了一个偏远的办事处。
本来他可以在自己的职位上继续发光发热,如今,接触案子的几率都不大了。当时负责口供的警察也受到了严重的处分,此事就算告一段落了。
以案释法
1,遇到老人摔倒是否还要提供帮助?
《民法典》第183条规定,因见义勇为而导致自己受伤的,应该由侵权者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在无侵权者或侵权人逃逸或无力承担民事责任时,可要求受益者适当补偿。
同时,因实施紧急救助行为导致被救助者损害的,一律免责,比如做心肺复苏时将被救者的肋骨压断,施救者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这件事情因为真相并没有被大众所熟知,所以大家都开始变得冷漠起来,并不是大家并不想帮助老人,而是害怕自己好心帮忙,却反被讹。
但是如今有了明确的法律条文,保障救助者的权益,也能让大家放心不少。
2,不明真相就散播帖子的行为是否违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本案中,所谓的媒体记者或者是网友都自以为自己在伸张正义,其实他们是被误导了,而散播谣言的行为本身是违法的,如果情节特别严重的,会触犯刑法。
希望大家不要轻易相信任何一方的说辞,要相信官方的判决,不做被误导的大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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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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