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下午5点左右,在江苏宿迁市,8岁女孩安安在路边休息时,被两名骑着电动车的男孩用弹弓射中了左眼。安琪当场惨叫起来。看到闯了祸,两名男孩立刻骑着电动车就跑掉了。目前,该案因行为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警方决定不予立案。而小女孩左眼失明。这件事引起了热议,网友为此吵翻了。
有网友表示,这件事应该追究小男孩的责任,不仅仅是赔钱了事,现在很多熊孩子父母根本管教不好,也不想严加管教,甚至宠溺都来不及。
有网友反驳道,《刑法》规定,未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这是立法者根据未成年人的平均知识水平、身心发育程度而作出的立法推定和整体判断。《刑法》是沉思熟虑后的结果。
但有网友不同意这种看法,表示虽然《刑法》这样规定,但我个人不是很认同,首先它有没有与时俱进?现在物质条件丰富,青少年发育早就提前,未成年人犯罪越来越多,而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为14岁是1979年开始定下的标准,这么多年过去,为什么不根据具体情况和民意进行调整?
之前的网友反驳道,虽然后来《刑法》有过修订,但关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一直没有变动,专家是综合了各种因素考量。
网友还是不同意,表示每当发生这种事件的时候,普通大众都群情激愤,义愤填膺,这说明这个标准普通大众不认可。如果一个规定不符合大多数人的直觉,那么它真的合理吗?就像某美院以丑为美,即使你们少数几个专家吹嘘那就是美,当它偏离了普通大众的审美时,它真的就是美吗?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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