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开发商销售的多为期房,消费者在与开发商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并不能立即与开发商完成房屋交付,而是在合同内约定一个明确的交房日期。但如果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消费者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圣运房产律师通过案例为大家分析。
01
【案情介绍】
王先生通过与房地产开发公司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一处商品房,合同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5年7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验收合格并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使用,同时,合同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延期交付的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即自最后交付期间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款万分之1.5的违约金。合同成立后,王先生如约支付了房款,但是房地产开发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在2015年7月31日前交付房屋,而是在2021年8月20日才取得的房屋竣工验收文件。对此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配合办理产权证,并支付逾期交付的违约金。
02
【法官裁判】
法院指出,王先生与房地产开发公司订立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双方都应当全面履行合同。因此,原告在支付房款后,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合理期限内交付房屋并配合办理产权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经法院审查,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房屋,构成迟延交付,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王先生办理产权证并支付违约金。
03
【法律依据】
圣运房产律师提示,面对房地产公司迟延交付房屋的,消费者通常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房屋交付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并且消费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首先,消费者与房地产开发公司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此,消费者应当向房地产开发公司及时支付价款,房地产开发公司更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向消费者交付质量合格的商品房。
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迟延交付的行为,消费者可要求其继续履行交付义务并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同时,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房地产开发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房屋,已经构成了违约,当事人有权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向其主张违约金赔偿,同时,当事人可继续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履行交付义务,并且配合消费者完成产权证的办理。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房款,经催告后三个月内仍未履行,消费者可以请求解除合同。据此,对于迟延交付房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消费者要及时对其进行履行催告,催告其及时交付合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质量的房屋,房地产公司经催告后三个月内仍未履行的,消费者可要求其解除合同。
04
【律师提醒】
根据圣运房产律师以往的办案经验,为防止出现延迟交房的情况,消费者一方面可以在选购楼房时打开手机的录音功能或者携带一些专业的录音设备,对售楼人员作出的承诺进行记录,以此作为后期投诉或者诉讼的佐证。另一方面,一定要明确房地产开发公司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对此,圣运律师提醒大家,一定要在合理区间内规定违约责任。同时,消费者还要仔细查看购房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切勿糊里糊涂的签订合同,以防掉入房地产开发公司设置的陷阱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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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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