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一男子开车上高速后,怀孕39周的妻子,突然身体不适,男子担心妻子身体有恙,将车停到应急车道上,万万没想到,被交警罚款200元,记6分。男子不服,他认为自己这属于特殊情况,不应该罚款,并将交警队告上法庭。
(案件来源:裁判文书网)
男子崔某和妻子赵女士结婚后,感情很好,两人希望早点有自己的孩子,可一直没能怀上,后来通过努力,赵女士肚子终于有了反应,开始孕吐,验孕棒也测出两根线。
赵女士怀孕以后,崔某变得更为体贴了,生怕赵女士累着、摔着,天天问赵女士,有没有不舒服,有没有想吃的?崔某家里人也对赵女士关怀备至,一时之间,赵女士享受到了女王般的待遇。
事发时,赵女士已经怀孕39周,按理来说,这时候应该在家好好休息,不要舟车劳顿,但因为有事情,崔某不得不带着赵女士,硬着头皮开长途。
一路上,崔某都在担心赵女士身体问题,他多次叮嘱赵女士,我们不赶时间,如果身体不舒服,或者想要休息一下,一定要说出来。看到关心自己的丈夫,赵女士非常幸福的笑了笑。
前面一段路程平安无事,可车辆途经连霍高速575公里附近,赵女士突然觉得身体不适,然后给崔某说,自己感觉很难受。崔某一听,顿时紧张起来,他担心有什么事情,立即将车停在应急车道上。
崔某当时的想法是,休息片刻后就前往前方的服务区,万万没想到,还没等他启动车辆,就被例行巡逻的交 警抓个正着!
崔某辩解说,是因为车内的孕妇身体不适,才在应急车道上停一会,并表示立即开车。
可交警听完后,没有采纳崔某的辩解意见,交警认为,赵女士虽然身体不适,但并没有达到送医的程度,而且前方不远处就是服务区,崔某应当将车停到服务区,而不是应急车道上。
紧接着,交警以崔某违规在应急车道停车,对崔某作出罚款200元,记6分。
崔某不服,崔某认为自己这属于特殊情况,可以在应急车道上停车,于是一纸诉状,将交警队告上法庭。
对于在应急车道违法停车,可以罚款200元,扣6分一事,崔某没有异议,法律的确有这方面的规定。
但崔某和交警双方,对赵女士身体不适,停应急车道属不属于紧急情况,有争议。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82条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在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换而言之,如果属于紧急情况,是可以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对于本条规定,一种意见认为,应急车道,说的是“应急车”的通道,不是应急……车道。所以应急车道只能警车,救护车,消防车等特殊车辆通行,其他车都不能走。
除此之外,只有发生交通事故或者故障确需停车等待救援,司机突发疾病需要紧急送医等等,非常特殊的情况,才能在应急车道上停留。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急车道,应该理解成应急的车道。
只要车辆遇到了急事,或者车内人员有特殊情况,就可以短时间的借用,赵女士作为一个怀孕39周的高龄孕妇,出现身体不适,当然可以在应急车道上短暂停留。
法庭上,交警一方对车内乘客赵女士系一名怀孕39周的高龄孕妇,没有异议,但交警认为,赵女士并没有达到需要紧急送医治疗的程度。
而且崔某停车的前面不远处,就有一个服务区,交警认为,当时的情况,崔某完全可以坚持开到服务区再下车休息。
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虽然行政诉讼,由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进行举证,证明存在相关事实和提供法律依据,但并不意味着,被处罚的一方就不用提供证据。
本案中,崔某虽然表示是因为赵女士身体不适,才将车停在应急车道,但他没能提供证据,证明赵女士的情况,非常紧急,或者已经达到要紧急送医的程度。
因此,一审法院审理后,以赵女士虽系高龄孕妇,怀孕已近39周,但当时确实不属于需要紧急送医治,认定交警的处罚没有问题,并驳回了崔某的诉讼请求。
崔某不服,上诉到二审法院,崔某希望二审法院可以主持公道,依法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
可二审法院审理后,以一审法院认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了崔某上诉请求,至此,两审均以崔某败诉告终。
@蚂蚁说法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关注热点问题,从案例中学法律。(图片仅为说明案例,非本案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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