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是个特殊的时期。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相互考察的阶段,用人单位可以利用试用期更好地评估劳动者,劳动者也可以利用试用期更好地解读用人单位。
可以说做好试用期的管理,对于双方都是有好处的。
今天我们就解析一下与试用期管理相关的常见的六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所有的劳动合同,都必须约定试用期吗?
其实并非所有的劳动合同均可约定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以下三类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1、短期的劳动合同,即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3、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的用工形式。
第二个问题,试用期期限怎么约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的约定需要遵循以下四点: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三个问题,劳动者已经有过一次试用期,调岗后可以再约定一次试用期吗?
劳动者已经有过一次试用期,调整岗位后还可以再约定试用期吗?
不可以。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同一个用人单位、同一个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所以,以下这些情况也不能再约定试用期:
1、劳动者离职后再入职用人单位的,没有试用期;
2、劳动者被调整到新的部门、新的岗位的,已经有过一次试用期的,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3、企业被兼并的,劳动者之前已经有过一次试用期的,兼并后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第四个问题,试用期可以随意延长吗?
试用期可以随意延长吗?
一般是不可以的。
但是特殊情况除外: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请长假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延长试用期,但是要控制试用期期限的总长。
第五个问题,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吗?
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并不是合规的方式。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试用期只能表示员工与企业之间存在一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应当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六个问题,用人单位的制度规定试用期不缴纳社保,合法吗?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用人单位不能因为劳动者处于试用期就不缴纳社保,这种行为是违法的。
试用期管理是用人单位降低用工风险的关键,但试用期管理也存在较多的风险与漏洞,因此用人单位最好能够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抓住关键点、抓好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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