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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头条#
“把你老婆给我玩玩可以吗?”,一个中年男人在酒后对自己的朋友要求道。
面对这样的要求,朋友刚开始是拒绝的,在醉酒之后又迷迷糊糊答应了。可是等该中年男子跟朋友妻子发生关系之后,第二天,中年男子的妻子却拒绝跟朋友发生关系。朋友觉得自己吃了大亏,到警察局报案,却被警察抓起来了。
为什么吃亏的是自己被抓的也是自己呢?
年底好友相聚,醉后商量换妻
案中约定好换妻的两位中年男子是张某和康某,两人是一对十分要好的好朋友,隔一段时间就会约着小聚一下,点几个小菜,喝几杯小酒,开始天南海北地吹牛。
在中国酒桌文化的影响之下,相比起跟妻子孩子说说心里话,中年男子更愿意跟酒桌上的朋友袒露自己的心声。
几杯酒下肚,桌子上的人似乎胆量都大了起来,不管多么难的事都能够轻而易举地说出口。回家之后酒醒,他们还是好丈夫、好父亲、好员工。
因此,跟朋友小聚是他放松压力的一个方式。年底时节,结束了一年的忙碌工作,康某和张某约定在老地方喝酒聊天。
一般年底工作是最忙的时候,频繁加班让两个男人都感到十分疲惫,约了好多时间才总算有一个合适的。好不容易等他们从百忙之中抽出一点时间,张某十分开心,立马定了饭店。
两人聊了许久,不知道是谁开启了话题,两个人便开始吹牛,从金钱聊到女人。想到忙碌了一年,也没有赚多少钱,所以两个人就开始聊女人。
于是,两人所聊的话题就渐渐变得隐私起来,开始各自吐槽自己妻子在性生活方面的私事。张某妻子比他大,虽然只是三年的年龄差,但是在他看来年近半百的妻子已经完全没什么性吸引力了。
而他才46岁,对性生活方面还是有许多要求的,需要在性生活中拥有一点刺激。
在迷迷糊糊期间,张某提出了一个令人震惊的要求,那就是他建议两个人交换自己的妻子,从对方的妻子身上重新寻找在性生活方面的激情。
既然两个人的生活压力都这么大,还不如寻求刺激解放一下自己。
这个时候,两个人一共快喝了两斤白酒,都已经醉得神志不清了,即便是在这样的状态之下,康某还是拒绝了。
虽然康某的妻子有精神疾病,但他还是对相处了二十年的妻子很有感情的,两个人的子女也还是未成年。听到张某的话,他第一反应是在想这个哥们是不是疯了。
张某看着康某连连摇头的样子,就知道自己的希望应该落空了,但是他还是没有放弃,大不了再找机会。
接下来,他就像是没有提出过前面的要求一般,继续若无其事地跟康某喝着酒。
不知不觉间,两人已经喝到了深夜。
康某晕头转向,最后收拾残局的任务就落在了张某的身上。他将垃圾和酒瓶都收拾干净,再把桌子都收拾干净。
张某感叹还好自己没有开车过来,于是,他便骑着康某来的时候骑的电动车准备先将康某送回家。
这个时候已经是凌晨两点了,冬夜里的晚风吹着,两个人都逐渐清醒了一点。
醒过来之后,张某又开始思索刚才的提议,这个时候问他,万一他同意了呢?
说完,他一副商量的语气问张某:把你老婆给我“玩玩”可以吗?
没想到这一问,真的得到了康某的点头。
这一次,康某没有坚持拒绝,而是十分大方地说道,“你要能行就玩呗!”
得到了肯定答复之后,张某就没跟康某继续聊下去了,而是以最快的速度抵达了康某家中。
张某将康某放在椅子上,想让康某直接看他和康某妻子开战,这样似乎更加刺激。
康某的妻子患有精神病,重度精神发育迟滞,在被侵犯的时候,她没有能力进行抵抗,于是张某便顺势跟她发生了关系。
事后,他还邀请康某第二天去他家玩自己的妻子。但是,事情的进展并不如两人预想中的一样。
换妻协议出现变故,朋友反目警局求助
两人都似乎完全清醒了过来,想起昨天晚上发生的事,张某遵守约定邀请康某去他家继续昨天的活动。
想起昨天晚上的荒唐事迹,康某十分后悔答应了张某,但是本着不能白白吃亏的心情,跟着张某回了家。
但是,张某妻子敏锐地察觉到了两人之间的问题,在康某准备和她发生关系的时候,连忙躲走了。
本来两个人是相约换妻的,现在只有张某一个人占到了便宜,另一方什么都没有做,自己的老婆反而被睡了。
回到家后,康某越想心中越有不甘,觉得这件事对自己不公平,怎么像都是自己吃亏了。
看到坐在自己身边的妻子,他十分懊悔,要是妻子是个意识清醒的女人,肯定会指着鼻子骂自己的,竟然干出这种丧尽天良的事。
在百般纠结之下,康某选择了报案。
警方接收到报案之后,立马展开了调查,案件的细节也让警察觉得十分震惊,万万没想到两个年近半百的男人竟然玩得这么花!
警方将两个人都带回了警察局进行详细的调查,期间,康某一直在将自己的责任推脱,表现得像一个受害者,并表明自己并没有对张某妻子实施侵犯。
但是警察发现其中另有隐情,两个人之间的换妻协定就此暴露在阳光下。
经过调查,人民法院认为康某和张某两个人都触犯了刑法,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最终,人民法院在认定事实之后,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康某有期徒刑一年。
#今日头条日签#
【律师说法】
本案中的康某和张某本来只是在酒桌上吹牛,但是却以各自的妻子作为“玩物”,想要互相交换。在他们眼中,妻子不过是可以任由自己摆布的一个物件,言语和行为之间都透露出对妻子的不尊重,实在令人不齿。
如今证据清晰、事实清楚,张某和康某必将接受法律的制裁。下面,就让我们用专业的法律思维来分析一下,两人将会面临何种法律制裁,在厘清责任的同时,也可以帮助大家提高法律意识。
一、本案中张某和康某所约定的换妻协定是否有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在本案之中,张某和康某两人为了追寻在性生活上的刺激而约定换妻,该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是违反公序良俗、不被社会公德所认可的。
并且在本案之中,张某和康某两人处分的是各自妻子的性自主权,张某和康某无权对他人的性自主权等人身权进行处置。
因此,张某和康某在酒后约定的换妻协定是无效的,两人不可以以此作为抗辩。
二、张某将康某送回家,当着康某的面,跟康某的妻子发生了关系,两人的行为能否构成聚众淫乱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的相关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聚众淫乱罪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方面:主体方面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体进行淫乱的行为;该罪行的客体要件是公共秩序。
在本案之中,张某和康某都是成年人,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符合一般主体的要求。两个人在该事件之中也是出于直接故意的。
但是,在客观方面,两人的行为虽然不被伦理道德所允许,但是聚众淫乱罪要求聚集男女多人集体进行淫乱,在本罪之中,客观方面追求公开性和集体性。
虽然在这个事件中看似是张某和康某两个人的行为,但是实际参加到淫乱活动中,事实上发生关系的是张某和康某妻子,并不存在男女聚集进行淫乱的现象,因此不满足集体性的要求。
同时,张某和康某妻子发生关系的地点也并没有在公开场合,而是在康某家这个隐蔽的场所,因此不具有公开性,不会对公共秩序造成侵害。
因此,张某和康某两人并没有对国家法纪和公共秩序进行破坏,不构成聚众淫乱罪。
三、张某和康某的换妻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呢?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之中,康某的妻子精神发育迟缓,没有自主的认知能力和承诺能力,无法正常表达自己的意愿,其当然也不能够表达自己的性自主权利。
换妻协议是康某一个人的想法,他无法跟妻子商量,同时,妻子也没有办法去考虑这个协议是否合理。在案件之中,康某妻子完全是出于被动跟张某发生关系的。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发病期间发生性行为,妇女本人同意的,不构成强奸罪。
在本案之中,张某明知康某妻子是精神病患者,并且与其发生性关系,张某的行为显然已经构成了强奸罪。
另外,对于康某是否构成强奸罪,需要进一步进行讨论。
根据《刑法》第二十五、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教唆或帮助别人强奸的,应当以强奸罪定罪处罚,一般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教唆犯、帮助犯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在本案之中,康某虽然没有实施强奸行为,但是其作为丈夫,将张某带至自己家,并且允诺张某进行换妻,将精神不正常的妻子推入危险的境地,并且在张某侵犯自己妻子的过程中,康某有阻止的义务却没有进行阻止,使得张某成功侵犯了自己的妻子。
在张某实施强奸行为的时候,康某一直在现场,相当于在支持张某的强奸行为,助长了张某实施犯罪的心理。
由此可见,康某虽然不是强奸罪的实行犯,但是是强奸罪的帮助犯、从犯,应当以强奸罪论处。
在本案之中,康某主动报警投案,但是在警察进行调查的时候,对事情真相进行隐瞒,并没有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反而对真相进行隐瞒。
因此,康某报警行为并不能认定为自首,不能够从轻或者减轻其处罚。
结语
本案中的张某和康某,为了追求一时刺激,不顾妻子的感受,将妻子当作发泄欲望、可以交换的物品,最后害人害己,招来了牢狱之灾,让人十分愤恨。
在这里送大家一句话:夫妇之际,人道之大伦也。礼之用,唯婚姻为兢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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