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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企业经常存在一个认知误区:员工辞职,公司就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员工辞职后提起劳动仲裁申请公司支付经济补充金并得到判决支持的案件屡屡发生,这又是为什么呢?
员工辞职包括"主动"辞职和"被动"辞职两种。
"主动"辞职是指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即员工提前30天(试用期3天)通知单位即可解除,这种情形下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被动"辞职是指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员工因单位存在过错,从而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情形下公司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以此作为申请劳动仲裁的理由。
因此,企业应当注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若用人单位(企业)存在以下情形,将被认定属于"被动"辞职的情形: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趁人之危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法律顾问指引】
一、对于"主动"辞职的员工,企业可要求员工提供"离职申请书"并明确是因员工个人原因主动申请离职;
并在离职确认书、离职证明、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文件中确认"离职原因"是"主动辞职、个人原因离职;
同时在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避免出现员工"被动"辞职的情形;
审慎对待劳动者的去留问题,提高企业经营效率的同时兼顾劳资关系和社会影响,与劳动者携手营造“体面劳动、敬畏法治”的良好局面。
二、因劳动仲裁纠纷中,多以未依法缴纳社保以及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作为仲裁理由,所以企业应当注重劳动者的工资支付情况、社保缴纳情况;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以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五十条分别规定了企业对社保的强制缴纳义务、缴纳时间以及未缴纳社保的相关法律后果。
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实缴纳社保以及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报酬,避免出现“被动”离职的相关情形导致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相关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图|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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