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让我们搬走?20万,不然没得商量!”一位富婆在深圳买了一套房,但是因为房子太多忘记了这套房的存在,直到28年之后才想起来,可这时却发现自己的房子里竟然已经住了一户陌生人。
十分疑惑的富婆拿出自己的购房合同却遭到对方的无理取闹,甚至还说除非富婆给他们20万,否则绝对不会搬走,无奈之下富婆只好将这一家告上法庭,那么此事,法院给出了什么答案呢?
九十年代的深圳正是蓬勃发展的时候,许多人都选择了在这里买房投资,而张女士就是其中的一个。张女士在开发商邓经理的介绍和建议之下,在深圳宝龙去买了一套140多平的房子。
但是当时的张女士因为一些突发事宜,还没能等到房产证办下来,就匆匆离开了深圳去往香港,后来因为工作越做越大,在各个城市和国家奔波,于是便把这套房子抛之脑后了。
2020年4月,年事已高的张女士在香港整理自己的资产时才突然想起来自己28年前在深圳买过一套房,不过手续还没有彻底结束。
于是打算回到深圳颐养天年的张女士决定到深圳之后就住这套房子,接着张女士便请自己的弟弟张先生帮忙把房产证办下来并且负责一下装修事宜。
但是当张先生按照张女士给的地址来到房子门前后,却被眼前的一番景象给惊呆了。自己姐姐的房子门前,竟然贴着春联,旁边还摆了一个鞋柜,处处都彰显着这是有人居住的房子。
张先生百思不得其解的敲了敲房门,来开门的男子看到张先生有些疑惑,便开口询问他是谁,有什么事。
张先生问道:“你好,请问这套房是你的吗?”不料男子听到这句话后立刻变了脸色,瞬间把门给关上了。
这个反应让张先生立即明白了现在房子里住着的人心里有鬼,于是赶紧找到物业询问此事,但是物业却说,这一家人手上有一份房屋转让合同,并且一直都有交物业费,所以自己也不知道怎么回事。
这可把张先生气坏了,于是张先生便带着律师再次上门。可是住户林先生却说,这套房子是自己的父亲从中介手里买下的,当初可是有购房证明的,只是房产证没有搬下来罢了。
但当张先生让林先生把证明拿出来时,林先生却支支吾吾的说,当初放在了保险箱里,但是很不幸的是被小偷把保险箱偷走了。
随后林先生更是十分嚣张的说,虽然张先生能证明张女士是房主,但是自己也已经在这里住了二十多年了,想要他们一家搬出去,那就拿出20万的装修费来,或者林先生一家给张女士三十万,就当买下这套房子了。
虽然这套房子当初是30万买下来的不假,但是随着经济发展,现在这套房起码价值600万,林先生一家根本就是在无理取闹。
张女士和张先生都被林先生一家的强盗逻辑给气笑了,这不是耍无赖吗,于是两人无奈之下只好把他们告上了法庭。
根据《物权法》所规定的,张女士还没有得到的房产证,以及手上的购房合同,还有林先生手上所谓的转让证明等都可以证明房屋所有。
但是却都不具有绝对的证明力,如果其中一方不是通过合法合规的程序签署的合同或者得到房屋的所有权,那么证明可以作废。
林先生一家当初联系的中介已经逃跑,他们拿不出证据证明自己的购房是受法律保护的,所以只要张女士起诉,那么就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拿回房屋。
同时《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变更需要登记才能生效,而张女士手上的购房合同等一系列材料都可以证明房屋的所有权归张女士所有。
但相反的,林先生一家所谓的房屋转让合同已经被“偷”了,通过法律途径可以确定,这套房子是归张女士所有,并且可以要求林先生一家搬走,甚至可以追加房屋的使用费用。
而林先生一家显示是被当初的“中介”给欺骗了,但是这是属于林先生和中介的纠纷,与张女士是没有关系的。
根据《刑法》规定,如果非法侵占他人房屋,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钱徒刑或者是拘役,所以如果林先生一家执意不搬走的话,张女士也可以直接报警。
而林先生一家不仅死活不搬走,还威胁张女士如果想要他们搬走,必须支付20万的装修费,从法律上来说,是站不住脚的。
而《民法典》中规定,如果损害了权利人的物品,权利人可以请求赔偿,同时也可以请求承担民事责任。
张女士的邻居曾经见过张女士,也出面证明当初林先生一家是撬锁进入住宅的,所以如果真的要追究责任的话,张女士还可以要求林先生一家进行赔偿。
最后,林先生一家抵不住网络非议,或许也是害怕张女士真的直接报警,一家人只好全部搬走。而张女士的初心也只是想回到深圳休养,所以也没有过多追究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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